您好!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款 “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我想咨询国企职工被单位处分,处分文件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XX集团2021年第30次党委会研究同意,决定给予XXX政务开除处分。”请问被给予这种处分的人员是否可以参加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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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如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职人员,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的开除处分,不能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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