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一则十三岁男孩杀害六岁男童且藏尸十五天之久的社会热点新闻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去探讨人性本善抑或人性本恶的千古论题,笔者仅从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点引入,为各位考生总结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法律对待未成人犯罪如何规范。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在这则社会案件中,涉及到这名十三岁男孩是否应该承认刑事责任以及新法的溯及力问题。
一、十二至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属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群体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群体: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各位考生总结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年龄 | 触犯罪名 | 刑事责任 |
12-14周岁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14-16周岁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16-18周岁 | 犯罪承担刑责 | 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溯及力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就上述案件而言,十三岁男孩杀人行为发生在2月17日,即《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审判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涉及溯及力问题:行为时不认为是犯罪,审判时认为是犯罪。所以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此时应适用旧法,不能追究该13岁男孩的刑事责任。
这其中,也展开涉及到近两年法考考查较多的一个问题: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这也是很多考生认为的重难点,比较容易混淆,所以为大家总结归纳如何判断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首先各位考生需明确——司法解释的本质:发现法律。因此,司法解释与现行法之间不存在溯及力问题,但司法解释之间仍存在溯及力的关系。
接下来为大家总结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1、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即图中A行为应按照司法解释1的规定办理)
2、两个司法解释发生替代时,即,某一行为在实施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做出规范,之后,最高司法机关又就此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下,适用哪一个司法解释,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解决。(即图中B行为以按照司法解释1行为时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原则【从旧】,当审判时的法对被告人更有利时,适用司法解释2的规定【从轻】)
三、结语
这名十三岁的男孩属实“幸运”,杀人行为发生在3月1日之前,即2月17日,因此不能追究该男孩的刑事责任。相信这点令很多人愤慨不已,作为一名法律人衷心希望《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规定,能减少甚至消灭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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