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命题基本情况分析
题型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案例题 总分
分值
1999 0 8 12 14 34
1998 0 5 6 9 20
1997 0 6 9 9 24
1996 0 4 11 4 19
1995 4 0 4 25 33
1994 0 0 8 29 37
1993 0 0 5 24 29
1992 4 0 8 36 48
1990 4 0 22 16 42
二、命题重点分析
《民事诉讼法》总体而言是律考出题的大户,其特点是内容多,知识点多、特殊性强、不易全面把握,几乎每一个知识点都有出题的可能,综合历年的民事诉讼法考题,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具有代表性的重点: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其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区别;
(二)管辖,尤其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中应特别注意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其重点是当事人部分(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证据,重点在于举证责任,尤其是举证责任倒置;
(五)期间与送达,重点在于期间的计算;
(六)法院调解,与院外调解的区别,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调解生效时间;
(七)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要件,先予执行的要件;
(八)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种类及适用;
(九)普通程序,重点在于起诉条件、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反诉与诉的合并;
(十)简易程序,重点在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及其特点(一审终审);
(十一)裁定,适用范围及可否上诉;
(十二)二审程序,上诉条件及上诉方式,上诉审查范围、上诉案件的裁判;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条件及审判程序;
(十四)督促程序(重点在于支付令)、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重点在于适用范围);
(十五)执行,重点在于执行依据和执行和解;
(十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重点在于涉外财产保全和涉外仲裁。
三、选择题命题规律和应试技巧
《民事诉讼法》的律考题型经修改后分为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两类,其中选择题又分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含不定项选择),从近两年的律考题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的选择题情节一般都很长,大多以实例的形式出现,而不是过去的照搬法条,反映出《民事诉讼法》出题形式的成熟和灵活性,同时也加大了考试的难度,一改过去针对单一知识点出一问题,而是针对较多知识点出一综合性问题,要求考生在熟悉法条规定的基础上要融会贯通,切忌死记硬背,特别要对相近的知识点进行比较学习,诸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异同;又如本诉与反诉等等,考生在应试选择题时要全面通盘考虑,针对提问对照选项,联系已提供的背景资料,一一排除或确定选项。不能有半点失误,否则在多项选择题中就会因漏选或误选而导致前功尽弃。《民事诉讼法》仍是复习的根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中的规定,是对具体问题的规定,是考生复习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