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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怎样连续两次通过司考的(续篇)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4日


  P71页第12题,根据行诉37条复议法19条,法规可以规定复议前置,而根据立法法,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再根据行诉52条,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请注意“发生”二字,题中事件正是发生在乙市,所以选B而非A 2.P73页第1题,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C错,根据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68条,县设立区公所需经省级政府批准,所以D错,所以选AB而非ACD.这题中最令我汗颜的是它的解析:“法律规定不是没有,但要记住很难,因此,必要的理论的指导,特别是理论转化为常识或者直觉以后的判决是必不可少的。”这里我要说明一点,法条不是死记的,这是对的,但并非记不住就不要记了,法规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而非把法条背出来,至于常识,我认为真正的常识是在正确理解法律,熟到一定程度就变成常识了,这样的常识或许在司考中才真正有用,而每个人的常识的程度是不同的,一个博士生,他的有些常识或许比我们本科学完了还要高深和精确。

  3.P74第2题D的解释是错误的,该项行诉解释条68条有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P75页第3题,不说其分析是否正确,题干中说选错误的,解析中说B是正确的,答案却选了AB. 4.同页第4题,知识点应是行诉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5.P77页第8题别的不说,就A来讲,根据行诉第十二条第四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诉解释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A中是“法规”所以错误。

  6.同页第9题,C中是“较大”而法律中规定是“重大、复杂”解析说“这一范围已经由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8条予以明确,从而使C之正选成为确定不疑的事实”那么我们来看看行政诉讼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你觉得C正确吗??

  7.P24页24题这里有一个常识问题,还有一个法规理解问题,常识:不告不理,题中乙提起诉讼了吗?没有!所以CD错,法规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请注意“可以”两字,谁说一定只能撤销呢?所以本题选AB.紧接此题25题A是内部行政行为,C是管理行政行为,D是监督行政行为。所以选ABD而非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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