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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过关经验—林鸿潮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7日

对行政许可法的考查,2005年是第二次,而且考查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广度和深度都有所提高。不仅要求考生熟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同时要求一定的运用能力。但总体难度不大,却考查得特别细,比如试卷二第40题关于行政许可期限延长、“受理在先”原则,第46题关于许可审查人数要求、行政许可证件颁发、行政许可的空间效力,第49条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第86条关于行政许可法适用范围、禁止申请许可期限。

《公务员法》《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使得2006年司考的行政法部分知识点更加庞杂、分散,给考生带来很大的复习困难。对行政法的复习,要形成知识体系,从整体上把握,同时注意细节的复习,以应对如05年那样对行政许可法的细微考查。

(二)从考查方式上分析,表现为考查对象的日益复合化。

复合是相对于单一来说的,单一考查就是一道题目考查单一知识点、单一法条,复合考查就是一道题目考查多个法条、多个知识点甚至多个学科的知识。具体而言,命题的复合化按照其复合程度的高低可以分为多法条考查、多知识点考查和跨学科考查三种。目前总的趋势是两个:一是单一题型的绝对数量在减少,2000年及以前它所占的比例至少也有一半,2002年开始就再也没有超过1/3了;二是复合题型中跨学科考查的分值在增加,以前只是小打小闹,偶尔在选择题中考一下,2003年开始有了论述题以后,它成为了行政法跨学科考查的最好舞台。我们可以具体地谈一下:

首先,是多法条的考查。

多法条考查指的是一道题目考查的是一个部分的知识点,但却涉及多个法条,这在行政诉讼证据的选择题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很多时候一个选项就涉及一个法条。这种题目最近3年来都有10分左右,一个法条没有掌握,其它的法条掌握了也不能得分。针对这种命题特点,我们认为在复习中应当采用“结网打鱼”的方法来应对它。也就是说,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一个法条一个法条地去掌握几乎无法应对这种考试。好的方法应当将多个法条根据其内在联系统一在一个大的知识点之内,通过整体掌握这个大的知识点就把所有相关的法条都解决了。只有织成一张“网”才能捕得到“鱼”,但是“网”又不能织得太密,否则考生们的时间精力不够,这就要求我们先扩大范围、裁剪成一个大小合适的知识点作为框架,然后去粗取精,剔除次要法条,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其次,是多知识点的考查。

多知识点考查是指一道题目只考查一个学科的内容,但却考查了这个学科中不同部分的知识点。行政法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复议、诉讼、赔偿三大部分的知识点相互杂糅在一起来考,诉讼法与各种行政行为之间的复合也比较常见。这种题型在2000年以来开始频繁出现,每年的分值都在10分以上,它的难度比多法条的考查更大。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考生可以通过“顺藤摸瓜”的方式来掌握,这个“藤”就是行政诉讼,因为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其他知识点与行政诉讼的复合考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体系逐步展开,我们就可以找到一个个的“瓜”,也就是一个个跟行政诉讼复合的知识点,比如从最开始的受案范围,就要结合复议范围、复议和诉讼的关系;从诉讼管辖就要想到复议管辖,就是复议机关;从原告就要想到复议申请人;从被告想到被申请人;从证据想到行政处罚笔录;从判决类型想到复议决定类型;从其中的赔偿判决想到行政赔偿诉讼,等等。

最后,是跨学科的考查。

跨学科考查就是一道题目考查多个学科的知识,主要是论述题。2003年是行政法与法理综合起来考,占了约15分,2004年是与民法、刑法等放在一起考,占了约5-10分,跨学科考查将是以后命题的趋势,几乎每年都会有,而且命题人选材的随意性越来越大,很难加以预判。这就要求我们在解题方法上找出路,要学会“庖丁解牛”。看到一个题目先按照部门法检索,分为不同部门法的知识,在每一个部门法之内再按知识点检索,用不同知识点应答,要谨慎、有序地分解,切忌盲目猜测,否则失分很多,损失难以弥补。同时,“解牛”的时候要顺着其纹理来进行而不是逆向的,这个“纹理”就是命题人的思路,是他所倾向的答题思路,这和普通人读社会新闻的第一反应基本没有两样。也就是说,要用普通人的思维来分解题目、回答题目,不要轻易地别出心裁。至于在小题目上的跨学科考查则较难准备和预料,但好在分值很少,不必过分在意。

(三)从考查手法上分析,表现为命题思路的逐渐复杂化。

首先,是考查层面的理论化。

行政法试题中的理论知识包括两个层面的东西。一是作为直接考查内容的理论知识,这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也包括各个行为法、诉讼法、复议法、赔偿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关系和分类等知识,这些知识在近两年来的试题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经无须赘言。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况,就是作为一种解题思路的理论知识,即题目并非直接考理论,而是考具体的制度、具体的法条,但如果考生的理论功底好,仅仅通过运用理论知识也可以解答。相对而言,后面体现了命题者对理论功底优秀者的鼓励,这一发现对考生更具实际意义。在许多时候,当考生因未能掌握具体的制度与法条而无法解答某一题目时,不妨换个角度从单纯的理论知识入手求解,可能收到柳暗花明的效果。

其次,是题目选材的边缘化。

由于行政法的题目往往是以案例形式出现的,就有个选材的问题。以往的选材较为传统,诉讼案件以处罚、强制最为常见,处罚又以治安处罚最为常见,赔偿多是人身伤害,都是大家较为熟悉、日常生活中也较为常见的题材,考试时容易被理解。但2004年命题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颠覆了这种传统,许多陌生的、边缘化的案件成为题目的载体,比如房地产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股权转让协议的批准、采矿许可、反倾销行政诉讼等等,这些都不是考生熟悉的行政法题材,这就造成了大家做题的困难。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需要我们在平时的复习中多辨析这些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但有的时候还是防不胜防,所以最好的办法还是大家要牢固掌握好各种典型行政行为的特征,以便在考试的时候将这些陌生题材一一还原为我们熟悉的东西,找出它们的本质属性来,从而运用我们熟悉的知识来解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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