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司法考试考的是心态,考的是士气。 一部分考生在刚开始复习的时候,就觉得自己的基础不如别人好,复习起来既费力又费时,效果还不好,通过的可能性似乎很小。我觉得,如果考生抱有这种心态,那么他在起跑线上就输给了其他竞争者。因为他会在无形中产生一种懈怠感,毕竟我们都不愿意在一件不太可能实现的事情上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俗语说: “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 ” 我坚持认为,只要我们的目标不是太荒谬,那么勇往直前是我们达成目标的保障。我去年7月中旬开始正式复习司法考试,一方面由于大学阶段 “ 非典 ” 事件的影响,失去了对某些部门法进行深入了解和接触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奥运会精彩赛事的诱惑,当时我就意识到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的目标似乎比较艰难。但我也深知努力能使希望渺茫的事情发生转机,我告诉自己,如果我制定一个严格的学习计划,成功的可能性还是有的。正是这样一种信念鼓励我制定了严格的学习计划,并全力以赴地去实现它。在实现这个计划的过程中,我也会出现不能按期完成预定计划的情形,但我并没有轻易放弃,没有否定自己,我随之调整自己的计划表,原谅自己的懒散并警告自己这种情况的发生频率不能太高。所以,在此,我想说一句,亲爱的 “ 战友们 ” ,不要轻易否定自己,每个人都会有惰性,但这不是我们自我否定或放纵自己的理由。
其次,是对待司法考试训练题和培训班的态度。 面对铺天盖地迎面扑来的司法考试培训广告,许多考生在参加与不参加以及参加哪一个辅导班的漩涡中艰难地挣扎。坦白而言,我最初对这种广告也是一种抵触态度,认为这些培训班大多不太管用。但是,在大学毕业的那一年,学校为我们毕业生的就业和将来的发展前景着想,以低廉的价格对我们毕业生进行司法考试培训和辅导,就在我听完 杨帆 老师讲解完 “ 三国 ”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后,我对培训班的态度有了很大的改变。可能,培训班并不能保证我一定能达成目标,但是它为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提供了一条通往胜利的捷径。辅导老师利用他对自己所研究的部门法的整体把握和自己对司法考试多年的研究心得,将司法考试复习的范围明确化,缩小化,这就为我们的复习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可能有人会质疑这种明确化、缩小化的过程是否科学,是否有保证。司法考试与其他考试相比较,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即一些部门法可考的内容是有限的,而且新的部门法或原有的部门法新的司法解释会倍受司考出题者的青睐。我们作为一名普通的考生,对这些内容的把握是有限的,这些老师的讲解将帮助我们顺利的解决这一难题。至于选择哪一个辅导班,我觉得诸位应该都去试听一下,现在许多辅导班都有免费试听的服务。每个人对老师授课方式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通过试听比较,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班。
至于复习过程中的练习题,我认为集中于历年真题即可,尤其是刑法这一部门法,仔细钻研真题足矣。因为司法考试复习的内容庞杂,时间紧凑,我们必须将主要精力用于法条的理解与记忆中去。练习题除了自测的功能之外,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辅助理解法条、了解出题者的思路,而真题恰好具备这些功能。所以,在练习题方面,我始终坚持以真题为主,反复练习的原则。对每一个真题都必须反复琢磨,理解和掌握真题每一个选项所涉及的相关知识。
再次,是关于学习方法的问题。 司法考试涉及许多的部门法,有些部门法的法条虽多,但所占的分数值却不多;有些部门法内容虽少,但内容比较繁琐,而且与其他部门法的相关制度相似,极易混淆。我觉得,应该针对不同的部门法,结合自己的学习习惯,适用不同的学习方式。就我个人而言,我比较推崇纵向对比法和横向比较法。对诸如法制史这类法律学科,因为覆盖的内容历史跨度性比较大,所以同一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体内容也会有变化,通过对同一制度的纵向比较,我们就更容易把握它的变化。而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些具有共同特征的部门法,我则采取了横向比较法,将相对应的程序和制度以表格的方式进行比较。例如:民事诉讼中一审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仍然从立案之日起算,而在刑事诉讼中一审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则必须重新计算审限。另外,公司法、外资企业法、证券法等部门法中有些数字也是极易混淆的,通过横向的比较就有助于记忆。
在写下以上这些文字的时候,我的脑海中不断地浮现自己一直视为座右铭的一句诗“尽志不至则无悔,尽志若至更风流。”我想借此赠送给正在为司法考试而奋斗的同僚们,“志”在我们就不会有遗憾,“志”在我们就会“更风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