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在二00三年九月份到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市举办的司法考试培训班上课时,有一位来自某县检察院的朋友相识,当听到他说他是来自某县检察院时,我说,哎呀,我有一个同学在你们县当县委书记,他问我那县委书记叫什么名,我说他姓徐的,是我在1982年在广西柳州的沙塘镇读中专时的同学,这小子在学校时就当学生会主席,毕业后回一个乡镇当团委书记,马上就改行了。后来一路官运亨通,先后做了市的一个区长和书记,后来到党校渡金,回来后交流到做县里的第一把手,当上了书记大人。当我说我这个同学当书记时,心里是这样地嘲笑自己:同是同学,大家都是“书记”,只是这“书记”与那“书记”是不同的而已,人家书记是县委书记,而我这个书记是检察院的一个“书记员”,是检察院里的一个最小的官员,如果这样也算是官的话,真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也许命运就是这样地捉弄人,当年在学校时,自己与这位现在是一县之书记的大人,同是班里的班干部,时隔近二十年,光阴荏苒,想不到出现如此的差别,可以说是时势造英雄??如果说这位书记大人他是英雄的话,时势也造平民百姓??我自己当然算得上是平民百姓。
在司法考试后不久,有一天检察长找我说,你的司法考试资格什么时候才下,什么时候确定?我说现在正办理手续呢!检察长说,你的资格一旦下来,我就要任命你作助理检察员,因为目前我们检察院正缺人手,但任命你做助理检察员时,你原来的警街津贴可能要取消,你就要被减工资了,你有什么想法?我说我能有什么想法,按有关文件办理吧!`是啊我能有什么想法,文件如何办就如何办了。这就是规定。如此说来,我考得了司法考试就要比原来的担任书记员时的工资低了。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在我们检察院,连同我在内一批考进来的有三个人,加上后来又进了一个人以及原来的二个人,共有六个书记员,由于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只有经过司法考试合格后才能由本院检察长任命为助理检察员,考虑到我们这些书记员的任命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而且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考得上,所以当新的检察长来时,见到这种情况,考虑到给我们五个书记员套上法警的职务,把我们这些五个书记员全部报到自治区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我们五个人全部被任命为法警,我在这些人当中年纪比较大,法警的警衔是套一级警司,即是一杠三星,这一级别的警衔的津贴是138元,由于原来的检察津贴是每人每60元,我们领了警衔津贴后,检察津贴就相应在要减少,领一半的检察津贴即30元。这个检察津贴是每个助理检察员或者检察员都有一样的,都有是60元,不分级别。如果我通过司法考试,能够得到任命为助理检察员那么,就有可能不再担任法警了,不再担任法警,那么这个警衔津贴就要减去,即是减去138元的警衔津贴,恢复领检察津贴60元,即要减去78元,也就是说我辛苦拼命、头昏眼花,费力劳神考得上了,通过了司法考试了,获得司法资格证书,换来的是减少工资,这样的结果是令人费解的,难道这就是司法考试带来的结果?所以有同志们对我说,你参加司法考试一过了就要减工资,倒不如不去考试!
由此引出一个很不正常的话题:这检察官(法官)与公务员到底是一样还是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地方的一般起码是一府两院,有公务员条例、《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即有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的区别,就拿检察官来说,检察官的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副检察长、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而公务员有办事员、科员、副科、正科、副处、正处等,相应的公务员有相应的工资,根据你所获得的级别,相应地你的工资就不同,是有明确的规定的,而检察官的级别根本就不和工资挂勾,检察官的工资级别是套用行政级别是的工资,包括职务级别也是套用行政级别的,一般是县区级的检察长是副处级,副检察长、科长(内设科局室)是正科级,副科长是副科级,剩下的就是科员了,大部分人就是干到退休也还是科员,你就只能领相应的工资,这就是说不管你是什么级别的检察官,你就是按行政人员,按公务员来领工资,不管你是什么检察员,不以你检察官的职务来领工资。这样的情况就是检察院的人既不是公务员(他本身是检察官),又不是检察官(他的级别是以公务员来定的),检察院的人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地位:不上不下。
最近我从报纸上、网络里、电视中看到讲即将修订的《公务员法》,说是要把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也要列入公务员的系列,听到这个消息不知道是福还是祸。说句实在话,如果把法官和检察官列入公务员的系列中,那么对于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将不再是一个尴尬的境地,因为他们不是公务员又要去公务员的,而且如果有机会提工资时,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加自己的工资,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法院和检察院没有办法自己解决工资,还是依靠当地的财政部门发工资的情况下,这样解决方法未尝不是一个好办法。而反过来说,如果将法官和检察官也归到公务员的系列来管理,也许倒是省事,但严格起来,作为中国的国情体系,一府两院如何能体现出来?要不然为何还区分政府、法院、检察院呢?
前些日子去参加公务员培训,我才认真地看了公务员法,的确新的公务员法已将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的行列了。这样看来,检察官这一个行业的职业无疑是属于公务员的了。是公务员就按公务员的管理是有规定的,那么以后就是根据这个来要求进行管理的了。这样一个消息对于检察官或者法官来说,不知是福还是祸?以后那对于这些在检察院或者法院工作的同事们就有了另外一个婆家了,这样的结果必然是两个法律来管这些哥们和姐们了。即是说除了法官法或者检察官法对于他们的约束外,还有一个公务员法的约束。双重管理带来的是好事吗,就连我在写这篇文章时也是分不清楚。这样的法官或者检察官既按公务员法的要求,又要按法官法或者检察官法的要求。公务员法不要求要大学本科学历而法官法或者检察官法要求,而且公务员不要求必须参加司法考试而检察官法或者法官法要求,除此之外还带来一系列的后面的要求。那天去培训时要求学习行政法学,这样的课程只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部门才应该学习,而我们这些检察院或者法院的人学习似乎没有什么多大的用处,因为我们这些人没有行政执法权,要去行政执法是名主顺言不顺,不违法的。但你不学习行吗,不行,因为你是属于公务员了,为什么为学习,而且还要考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