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几个故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你有没有想过其中所蕴涵的法律问题?
你有没有想过其与司考的关系?
事件一
阿明是一个标准的上班族,一天,他一如往日持月票乘公车上班,突然,一顽童(13周岁)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致使正在乘车的阿明摔倒,且腿部骨折。思考阿明的事故,阿明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阿明是应当请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呢?还是应当请求顽童承担侵权责任?如要阿明选择公交公司,公交公司应当如何进行抗辩?顽童是否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顽童没有民事责任(行为)能力,又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回顾司考法条:
1、《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2、《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3、《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民法通则》意见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5、《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58-161条的相关规定。
6、《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事件二
阿华和阿丽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阿华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阿华,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阿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费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阿华和阿丽的故事,涉及到哪些司考问题?考你的时候到了。
1、《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4、《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中并没有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作出规定。
事件三
老王是一个可怜的下岗职工,一天老王听说一位神人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中仅有的2000元现金交给此人,让其当场将2000元变成20000元。此人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后的红纸包交给老王,让老王2小时之后再打开看。老王2小时后打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老王的故事更加简单,一个没有任何法律知识都可以告诉你,老王遇到骗子了,老王被骗了。但是我们这些司考人呢?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时,为什么还要在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徘徊。
你在生活中有没有遇到、听说过上述的故事?
你在司考中有没有遇到、解答过相关的考题?
它们有没有将你难倒?
司考考题源自生活,贴近生活,只要你认真留意生活,留意身边的每一件事情,思考身边的每一件事情,你就会发现司考是如此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