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学习法制史应当从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的、政治的具体状况入手。只有这样,才可以在对法制史知识有深入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避免学习中的枯燥,不至于陷入死记硬背的困苦之中。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现象,和其他社会现象是存在密切联系的。我们知道,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而各个历史时期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由他们所处时代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力量对比决定的。举例来说,中国奴隶社会的法律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律的秘密性。法律是不公开的,而这种秘密的、不公开的法律,在社会发展到春秋战国时期,就有所改变,春秋战国有了成文法的公布,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即“铸刑书”和“铸刑鼎”事件。
那么,为什么成文法的公布会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而不是更早或者更晚的时代呢?这就要从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角度出发来考虑。从经济角度来说,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土地的私有,改变了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变革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的,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它必然带来阶级关系的变革,即产生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地主阶级要求逐步走上政治舞台,要把符合他们利益的规则变成国家的法律,就要打破奴隶制社会中少数奴隶主大贵族垄断国家法律的特权。因此,随着地主阶级在一个个诸侯国掌握了国家政权,他们就要把法律公开,以剥夺奴隶主大贵族种种特权的要求。正是在春秋战国时期有经济的发展、阶级关系的变化和政治力量的较量,才能出现成文法公布这种重大的事件。因此,我们学习法制史,应当对引起法律制度发生变化的经济政治背景有所了解,才能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它。
其实,在对其他具体法律制度的学习上,也可以采取这样的学习方法。比如说学习《反分裂国家法》,就要了解为什么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要通过这么一部法律,这就需要了解通过这部法律的背景:为了遏制台独势力。因为自上个世纪末以来,台独势力一年比一年嚣张,陈水扁鼓吹2008年“修宪”,企图公开将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以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高票通过这部法律,就为遏制台独势力分裂国家的行为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这部法律也反映了海内外广大中国人民(包括海外的华侨)的意志。只有弄清了法律产生的背景,才好记忆。
其次,学法制史仅看教材是不够的,可以设法听一听老师的辅导讲课。因为教材是以文字的方式表达,文字是有限的,它不可能一一详细解释每个知识点,而老师的讲课却会根据法制史的一些难点,或者古文中比较难懂的词句进行讲解,这比考生自己查字典,找资料容易得多。因此,参加一些考前的辅导班、听一听老师讲课,学习起来会事半功倍。
再次,就前两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制史部分来看,出题方式都是选择题型。选择题型考的是对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的鉴别能力。这就需要我们注重把握各个知识点之间的差别。
因此,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时候应注意各个朝代法律制度的变化,变化本身就是差别。对一个知识点不妨从四个方面去把握:
第一,时间。可能是具体的年代,如中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产生于1908年;更多的是某一事件发生的朝代,如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终结于隋唐。
第二,人物、政权。特别是制定某一部法律或实行某一法律原则、设置某一司法机构的人物或政权。如《法经》是李悝制定的,秋审是清代实行的,审刑院是宋代设置的等。
第三,掌握某一概念或事件的主要特征。如《法经》由6篇组成,其贯穿全篇的中心思想或原则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明《大诰》的主旨是体现朱元璋“重典治国”,尤其是“重典治吏”的思想等。
第四,了解对某一部法律或某一法律事件的历史评价。如《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性成文法典。“袁记约法”是中国近代历史上一部十分反动的法律。春秋决狱审判方式是对法制的破坏,是不可取的等。
至于外国法制史部分,主要有三部分知识:罗马法、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于罗马法,它毕竟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不妨将它同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主要是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律)对比着掌握,如将《十二铜表法》同《法经》相比较。对于英美法系同大陆法系,也可以将二者对比学习,因为二者的许多特点是相反的。这样就比较容易把握各自的特点。
总之,法制史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古今中外,内容比较庞杂。但又不是无规律可循,只有把握法律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才能够学习起来比较轻松,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