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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外国法制史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30日

九、英美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1、英国法院组织
从层次上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和州法院组织系统。前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一般来说,州的最高法院称作州最高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1803年“马里布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
(三)陪审制度
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四)辩护制度
1、对抗制
2、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十、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
19世纪形成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美国法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2)法律体系庞杂
(3)封建因素较少。
(4)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1、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1)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
(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十一、法国法、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历史没革
1、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起始时间为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98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分为三个阶段: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拿破仑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
 2、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此阶段的最基本的特点。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
3、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645年的“大化革新”,废除了奴隶制,创建了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制制度。
(2)近代日本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3)现代日本法的发展

十二、宪法
(一)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1、1789年的《人权宣言》
(1)天赋人权
(2)人民主权、权力分立
(3)提出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
(1)1791年宪法
(2)1785年宪法
(3)二战后的两部宪法
(二)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
2、和平宪法
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
(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
(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十三、民法
(一)《法国民法典》
1804年3月21日,《法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
确立了过失责任原则
(二)德国民法典
1896年7月1日通过,19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十四、司法制度
(一)法国的司法制度
(二)德国的司法制度
(三)日本的司法制度

十五、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渊源于古罗马法,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以制定法为主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基本上建立的
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倾向于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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