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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疑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目超纲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31日
  关于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目,尤其是论述题是否超出大纲范围。我们有必要弄清楚司法考试题目设置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司法部为考生备考每年都组织编写和制定辅导用书、必读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就是 我们所说的“三件套”。考试大纲是指导辅导用书编写的,考生每个人都清楚所谓的大纲实际上就是辅导用书的章节目录,而且一个字都不差。而辅导用书是编者在考试大纲的基础上,按照14门部门法编写体列结合必读法律法规加以详尽的说明和阐述;大纲虽然是辅导用书的章节目录,但不是对辅导书简单的、抽象的概括;因为大纲制定在前,辅导书编写或者修改是在大纲指导下完成的。至于必读法律法规汇编和大纲之间没有抽象概括和编写范围一致性的关系,大纲和辅导用书更多的倾向理论法学,必读法律法规属于应用法学范畴。辅导用书的编写融入进了大量的必读法律法规的内容,使其对考生备考更具指导意义,尤其是对法条的理解和把握上。

  考试的范围简单的理解是要以考试大纲来确定的,但是必读法律法规许多具体的规定、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命题的绝对依据。考试范围更多的是由必读法律法规清晰、具体的界定出来的。大纲对考生只有抽象的指导意义,清楚了这一点基本上也就明白了:置疑今年的司法考试题目是否超出了大纲范围是不科学的,准确的置疑应该是今年的司法考试题目是否超出了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准确定位是由必读法律法规和考试大纲两者结合完成的,有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提出卷四论述题超出了考试范围,这种提法有其合理性,但不科学。因为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明确的规定“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大家不难看出来这是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大口袋。如果说题目知识点考察超出大纲范围可能成立,但要说超出了考试范围就不成立了。

  必读法律法规和考试大纲明确了考试范围,如果要更精确的界定这个范围反而会模糊起来。因为按照司法部考试报名办法的规定考生必须是法律专业毕业或者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有了这么一个大背景来支撑的考试范围,简单的从超纲的角度去置疑显然是无稽之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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