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准备工作已就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工作将正式展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从明
2007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履行好死刑核准法定职责,准确惩治刑事犯罪,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继续贯彻执行“严打”方针,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最高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
——充分运用死缓制度,注意充分发挥死缓制度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规范死刑复核案件办理程序,坚决杜绝冤错案件发生。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认真听取辩护人等各方意见,严格案件审核程序,努力提高复核工作效率,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来源:www.examda.com
——强化责任,狠抓法官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廉洁,提高死刑一、二审审判质量,建立有效的死刑案件信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