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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狠、准!成功闯关国家司法考试的三字经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月29日
  一、对考察规律的分析一定要透 

  (一)近年试题朝两个方向快速发展:理论的更加理论,实践的更加实践 

  在05 年的司考中,对理论考察侧重的趋势已经初见端倪,并且占了较往年考试更大的比重。今年,这种趋势不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而是乌云压阵,不仅明显的反映在卷四上,在前三卷的客观题中也大大加强。

  理论的更加理论:先来看看卷四。卷四的前面四道案例分析题不再局限于“案”本身,除了考察案情本身牵涉的法条知识点,还在最后一些问题中增加了对相关制度性理论的考察,例如第二道题第6问: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这是对公司法新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考察,表面上好像是考法条,但只有理解了理论,才会懂得问题要让我们回答的到底是什么。

  卷四后面两道论述题是纯理论问题,都比较晦涩。第一道题涉及依法行政以及诸如信赖保护和程序正义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综合性很强。最后一道题的给出的第一个方向: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涉及罪刑法定的内涵、内在的价值冲突(侧重社会权力本位和侧重个人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的冲突、刑法规范的不明确性和法律明确性要求的冲突、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冲突)、在我国立法中罪刑法定的体现、罪刑法定与类推、罪刑法定与司法独立(要求司法只服从于法律,避免来自于权力等因素的干扰)等众多理论问题,其背后隐藏的除了与私权自治相区别的点之外,还指向了“权力和权利”这对法学理论的基本关联点,如果这些理论点总结不出来,或许很难让阅卷老师眼前一亮? 来源:考

  其次,前三卷客观题的理论性也极大加强。虽然05年已经开始显现这个趋势,但今年进一步加强。比如卷一第9题对制宪权理论的考察: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第10题对宪法制定机关理论的考察: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第14题关于公民资格界定的理论考察: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等等。粗略看一下,今年的理论题能占到前三卷的40%多。 
  实践的更加实践:对于实务的考察多年来一直作为司考的重要宗旨,在这点上今年仍没有变化,要说亮点和难点就在于要求的程度和考察的方式上,这两方面变化的总体特征是要求程度高,方式及其灵活。不再是纯粹在法条上下功夫、与法条生硬的结合,而是具体灵活的案例,逼近真实的司法实践场景,复杂繁琐,干扰点不只一个两个,而是三个四个五个甚至更多,干扰的范围不仅在选项上,整个题干的表述都在迷惑我们,让我们找不着要抓的那条“鱼”究竟藏在哪里。 来源:考
  在理论和实践考察的夹击下,处于中间地带的题目已经非常少,想要凭借死记硬背,只抓法条,而疏忽于理解和融会贯通,肯定会壮烈牺牲。

  (二)题干和选项的隐蔽性进一步加大,试题难度比例大大提高。 
  以法制史为例,传统的法制史可能是所有科目中难度最低灵活度最小的,但05年已经给了我们加大难度的暗示,今年大面积铺开来,几乎全部采用案例模式。比如第15题: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考的是诬告反坐制度,应处以所诬告之罪同样的刑罚。第63题:《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等 来源:考

  (三)考察范围广泛,注重学科之间的归纳、融通和比较,“面大”且“联多” 
  虽然分清主次、抓住重点一直是我们复习始终要坚持的首要原则,但从05年开始的“面大”这个新情况意味着备考的内容将有所增多, “偏”从这个角度上说,实际上是考察的内容更加广泛、全面所致,所以特别是在应对前三卷细碎客观题的知识点我在复习中做了一定的准备,没有一味采取猜题战术,抱侥幸心理。来源:考

  “联多”是司法考试在能力上的更高要求,在比较、归纳方面要下足功夫,摒弃各个部门法之间条块分割,互不相干的惯性思维,建立联系的观念。比如卷三的第90题: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作出处理?需要对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回避以及移送管辖制度相关内容有综合性把握。这样的例子不一而足,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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