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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必看: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上的比较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18日
       在司法考试中,诉讼法所占比例相当大,不得不让我们加以重视。但是诉讼法中具体且细微的规定却往往让我们感到琐碎而杂乱,尤其是三大诉讼法之间的一些相似和不同,常常会让我们把很多知识点“张冠李戴”。因此,在复习司法考试过程中,有意识地加强三大诉讼法之间的比较,对我们的复习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人归纳了三大诉讼法中一些具体制度上的比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关于地域管辖的确定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22条至34条,《民诉意见》第6条至32条)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常考点)。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5条至第14条)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17条至19条)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9条)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
3、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法》第23条)

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2条)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20条)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14条)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9、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197条)
(1)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即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50、67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以上是自己对三大诉讼法中一些具体制度的比较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当然,除了上面涉及到的内容,还有很多知识点可以加以比较归纳,大家可以在复习过程中有意识地进行这项工作,对于诉讼法学科的学习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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