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现在我们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是非常好的,有那么多讲师的课堂笔记和面授课程,他们对于司法考试都有非常深厚的研究,他们的观点对于我们往往会起到很大的作用,甚至会让我们有一种醍醐灌顶、豁然开朗的感觉,但是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还是不要放弃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不能将通过司考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别人身上。别人将这些问题总结了,你看过了,虽然总结的很全面细致,但你这样看,和你自己亲自动手去思考之后再把它总结出来,还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在看法条的过程中,一定不要光是用眼睛看,还要善于用脑、用手去勾画总结。
有一句名言说“我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我们呢,站在这些讲师的肩膀上,这是取得成功的一个有利因素,要珍惜讲师交给我们的知识、思路、学习方法,同时,自己更要用心去学,用心去做,才能更接近成功。
第二、看法条时一定要划上重点。
有的人爱惜书,看过书后书还是非常洁净,一笔不划,我不赞成这样。我们看书不是为了卖旧书方便,而是为了自己学习方便。一部法规内容上都具有整体性,所以写的比较全面,但是我们不可能每一遍都全看,那样纯粹是浪费时间,只能是有重点的看,而且每看一遍重点就应该越明确,要做到这样就要在看书时将重点部分划上,以后再看书就看自己划过的地方,那样书就会越看越薄了,看书的速度也就越来越快
至于是否要作笔记,这可能因人而异。我认为呢,是不太需要。因为太费时间了。但是可以在纸上大概列一下你所看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梗概,例如分几章说了哪几个大问题,下面又分几节,说了哪几个小问题,以利于自己把握全局掌握脉络。太具体的就不需要了。
第三、看法条一定要细致。
很容易出现法条也看过好几遍了,考试时也知道个大概,但是很模糊,排除了一两个明显错误的以后,剩下的就怎么也分辨不清楚了,这就是看的不细致的结果。例如刑法第128条第二、三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中,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比如公安民警)只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就构成此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如护林员),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此罪,如果不注意区分,做题时就很可能做错。当然,这个细致是指对于重点法条要看得细致。
第四、有些只看条文的字面意思就可以,而有些还要理解条文背后的理论问题。
司法考试试题总的特点是考的细致但是不难,三分之一的题看熟法条即可,三分之一的题要理解法条并要做好归纳总结,还有一部分则需要理解条文背后的理论。例如刑法部分主观方面、停止阶段、共同犯罪等内容的条文都非常简练,但是在考试中反复出现这些部分的题目,而且我们还总会答错,就是因为这些条文背后有理论,不深入理解,只看条文本身是不行的。例如2004年卷四的那道刑法题甲乙共谋抢劫,甲进屋抢劫中止又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和盗窃手表两行为后出屋,望风的乙问其抢劫得手了没有,甲说得手了一只手表,后二人将手表变卖后分赃。乙是未遂、中止还是既遂,就需要掌握一定的理论才能答对。
第五,注意总结、归纳、对比。
司法考试内容多而繁杂,而考试过程中,通常是将相关知识点结合起来考查,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当有目的的进行有关的总结、归纳工作。比如,三大诉讼法关于管辖冲突的解决各不相同,行政诉讼由“最先受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刑事诉讼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则是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不注意总结、对比,在考试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混淆。再如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关于免征事实的规定以及关于不同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规定,虽然存在着很多相似甚至相同的规定,但同样也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别需要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