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旧民诉第219条。不要着急,休息休息一会儿,再谈新修民诉。)
行诉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
刑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8条 )
以上期限,四字记之:一年半载。
不再详解,纯小学算术。
众所周知,新修民诉已将申请执行期间确定为二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新修民诉第215条)
这没什么大不了,在“一年半载”基础上,与时俱进一下就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