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历史回顾: 2004年85分,2005年75分,2006年82分,2007年80分
08司考预测:遵循常规应80分左右。
1、刑法解释(1分):
字面、扩大、缩小、类推解释。
2、基本原则(2分):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
3、刑法的适用范围(2分):
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时间效力。《刑法》第6—9条。
4、刑法的溯及力(1分):
《刑法》12条。
5、犯罪主体(4分):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身份对定罪量刑的作用,《刑法》第93、305、382、388条等;单位能否成为某些犯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3条。
6、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2分):
《刑法》第14—16条。
7、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1分)
8、结合具体罪名的常考点(3分):
认识错误;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持有型犯罪的认定。
9、结果加重犯(1分):
《刑法》第237、246、248、261条。
10、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1分):
掌握违法性错误类型(直接的禁止的错误、间接的禁止的错误、涵摄的错误、有效性错误);违法性的错误与事实错误的界限;违法的错误的回避可能性的判断。
11、期待可能性的错误(1分):
掌握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一般情况,具有刑事责任的人,基于故意、过失,实施某一违法行为,通常认为存在期待可能性。
12、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分):
掌握其判断及区别。《刑法》第20、21条。
13、被害人承诺和自救行为(1分):
掌握其成立的条件。考试大(www.Examda。com)
14、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2--4分):
预备、未遂和中止。《刑法》第22—24条。
15、共同犯罪(4分):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实施过限、部分未完成形态和定罪,《刑法》第24、25条;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与地位、处罚原则,《刑法》第26—29条;间接正犯、教唆犯和首要分子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