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的司法考试辅导经验,虽不敢妄自断言得民法者得天下,但是,失民法者失必天下这一点是十分笃定的。纵观历年的司法考试,每一年的民法考查的分值如下:2002年,民法考查了80分;2003年,考查了65分;2004,考查了118分;2005年,考查了101分;2006年,考查了78分;2007年,考查了97分;2008年,考查了95分;2009年,考查了96分。总体而言,民法占到了整个司法考试分值的六分之一左右。而司法考试考查的科目为十四门,由是观之,民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是相当大的。民法除了具备司法考试总体的特征之外,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尚具有自己的特性:其一,民法所包含的内容多,其内容涉及总则、物权、债权、侵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知识产权。并且每一个部分在司法考试中都会无一例外地考查到,每年都会占有一定的分值。其二,民法的理论性强,并且理论难度在不断加深。可以这样讲,在现今的司法考试中,直来直去地对法条进行考查的情形已经不复存在了。甚至有些题目,是不存在直接的法条依据,需要结合民法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的答案。例如,2005年卷三第1题考查的关键点即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对这个题目的精准把握,需要考生对意思表示理论有透彻的理解。其三,在民法领域不断出台新的法律,需要我们不断地“喜新厌旧”。我对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法条做过一个统计,2007年《物权法》出台;2008年《专利法》进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出台;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出现如此多的新增法条,我们尽可放心,司法考试一定会考到,并且会着重去考。因为,司法考试喜欢考“重要的、新增的和例外的”。例如,上文提到的2008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出台,那么2009年卷三第5题单项选择题考查的就是《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2009年卷三第52题多项选择题考查的就是《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至4条的规定,4个选项分别对应4个条文。毋庸置疑,这些新增的法条的确给我们增加许多新的负担。一方面无疑增加了我们的复习内容,另一方面由于新旧法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使得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并且,民法仅仅掌握法条是绝对不够的,即使考生能够将法条全盘背过,未必能应对司法考试。法条仅仅是一个基础,考生必须领悟其所蕴含的真意,法条所反映的理论,才能够答对题目。其四,民法题目的综合性强,民法中的一道试题,绝对不会仅仅考查一个知识点,而是涉及到几个相关的知识点,这就提示广大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从不同的层面对知识点进行把握。
针对司法考试中,民法自身所具有的独特品格,结合司法考试辅导的经验,特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一,在复习的过程中要善于总结。将相同的、相似的、相反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进行复习。例如,合同法中当事人的解除权。解除权是司法考试中比较喜欢考到的知识点。其出题方式往往是将不同合同的解除权放在同一道题目中进行考查,这就需要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注意,在哪些有名合同中规定了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单方还是双方进行总结。例如,在著作权法中,哪些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哪些主体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在专利法中,在哪情况下行为人享有侵权的抗辩。对于类似情况都要进行总结。
第二,学会融会贯通。一道考题往往蕴含几个知识点,因此,应当从各个角度对题目进行全方位的把握。例如,“一房数卖”的问题,司法考试中十分容易考到此类问题。因为其所包含的知识点十分丰富,横跨物权法与合同法等部门法。可能涉及到的知识点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生效、数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界定、何人有权最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买受人的占有是否属于无权占有、一旦发生风险,究竟应当由何人承担、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能够要求出卖人承担何种责任、责任形式是什么等等。如果一道题能将这些知识点全方位掌握,则在考试中是十分不容易失分的。
第三,对重点的问题的复习要进行“地毯式搜索”。也就是说,对于重点问题的复习程度的要求是没有盲点。例如,合同法中,债的保全问题,无论是债权人的代位权,抑或是债权人的撤销权,每年都有考到,并且考查的相当细致。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对于这个知识点,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对于此制度,《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都进行了规定,因此,考生应当从其构成要件到其法律后果等要进行全盘的掌握。
其四,学会回避。由于民法本身博大精深,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的学者经常会有不同的观点,并且这些观点皆具备其合理性。但是,司法考试不可能将所有的观点都考查到,司法考试采取的观点一般为通说。这就告诉广大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不要在这种问题上耗费过多的时间与精力。甚至有些问题不可避免地存有争议,没有形成通说,这种情形下,考生更不要为此类问题伤神。此类争议的问题,在司法考试中出题人会尽量避免的,即使没有避开,其所占分值亦会很低,不会影响大局,因此,对此种问题,可大胆地放手。
第五,不要轻易放弃。这一点是强调,民法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庞杂,对某些方向有些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有畏难情绪,因此,就想到放弃。例如,对于知识产权这一部分内容,绝大多数考生觉得其过于抽象,并且离我们的生活比较远,因此,在复习的时候总是把这一部分省略过去。这是十分不可取的。民法的各个部分都会考到,我们复习的时候可以甚至我们也鼓励考生放弃一些,但是,放弃的内容都是小的知识点,对于放弃某一个方向,这种情形是要避免的。 来源:考试大
古希腊三大悲剧作家之一的索福克勒斯说过——人世间有许多奇迹,人比所有奇迹更神奇。衷心希望广大考生都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自己的奇迹,通过2010年的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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