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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的基本规律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5日
导读: 了解司考,才可以更加有的放矢的开展复习备考。现在让我们跟随司考讲师的步伐一起走进司考,解析司考命题的基本规律。
  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是非常明显的。世界上任何一个成熟的考试、一个持续不断的考试,累积若干年后都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的出现,不仅源于成熟的考试会因为考查对象、知识点固定而固定下命题的题型和风格,而且也会使考查的难度稳定下来,更重要的是命题重点会保持稳定。司法考试的规律集中表现为三点:重者恒重、新增必考,综合运用。 
  重者恒重。即重要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要的。在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中,不同学科之间分量不同;同一学科之内不同知识点之间重要性也是不同。准备司法考试,必须分清考点的主次,抓主要矛盾。这一规律在某一年的个别学科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差异,但若以3、5年为阶段,这一规律在每一个学科上都可谓是第一规律。  来源:www.examda.com
  新增必考。新增加的考点一般都会在当年考察,即使当年不考也会在接下来的年份予以考察。因此,对新增考点必须重视。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增考点的考察都相对简单,能够明白立法意旨并简单运用即可,甚至,很多时候都是该知识点的简单记忆考查。在这里,新增的考点也是考生成绩提高的增长点。  {来源:{试}
  综合考查。是指不同学科之间,或同一学科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综合运用。这一规律首先体现在多项与不定项选择题上,尤其体现在案例分析上。在此处,我想提醒考生必须重视案例分析。 
  从多年考辅导中掌握的情况看,造成案例分析题应试失败的原因主要有如下情况:首先,考生不能弄清楚案例分析题题干中交待的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点,读完题目后,大脑即一片混乱。其次,虽看懂了题目,但不知如何下笔回答题目中所设的提问,深恐一写就错;好不容易下决心提笔作答,但一写就多,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费力又不讨好。再次,能够下笔作答各个问题,但很快发现自己的观点前后矛盾,分析题目的思路颇不统一。于是超紧涂抹重写,一阵子忙乱下来,卷面上箭头满天飞,卷面效果一塌糊涂,十分难看,从而影响卷面分数。最后,对题目中所涉及的一个关键性法律问题拿不准,而这一关键性问题又决定着其他问题的作答,心中着急不已,而又束手无策。把过多精力浪费在难题上,临到交卷的最后关头,只好匆忙间作出取舍,草草应付,自然难得高分。 
  以上作答案例分析题的各种窘相,可能所有的考生都或多或少地遭遇过。造成以上各种情形的原因,固然有相关法律知识点掌握不牢等因素在作怪,但更多的在于应试案例分析题的经验严重不足,作答案例分析题的方法有所不妥。我认为,通过在考前多做案例分析练习题,巩固已掌握的常考的基本法律制度、澄清有关法律知识的易混淆点,以积累作答案例分析题的经验、掌握基本的做题技巧,培养正确的做题方法、养成分析案例题的正确思路,是非常关键的。而知识、经验和方法,正是提高案例分析题得分的重要因素,是三位一体的制胜武器。 
  这里要强调的是,在平时练习中,一定要亲自动笔写出答案,而非在头脑中形成抽象、模糊、大致答案后即急于翻看正确答案。许多考生在律考考场上作答卷四时会陷入眼高手低的窘境,这就是平常不勤于动手写答案,缺乏实际操作能力所致。本书反复强调的作答经验与方法,都是在平时事必躬亲、勤于练笔的实践中培养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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