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司法考试中有句重要的名言是:新法必考,凡是新的法律规范应当作为重点。为什么会出来新的规范?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问题,需要有新规范来加以调整。因此,既是实践所需也就必具实用性,故也是法律职业人所必备之知识。如行政诉讼中的公平竞争权人、相邻权人,判决种类等。新民事、行政证据规则等。2011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众多,以刑法修正案(八)为代表等一批新法已经生效,建议司考学员务必对这些新法引起高度重视。
(2)司法解释
国家立法一般较为原则和抽象,而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操作性、实用性强,这在本质上决定了司法解释暗合了司考的性质及命题的特点。
无论是新的法律规范还是司法解释,最终都取决或服从于司考的性质与命题规律,终结于实用性与操作性。其昭示定律就是:实用性=可考性。
(3)符合司考性质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教材、法条之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知识点就有命题价值,偏重理论原理无法在实务中操作运用的知识点就没有可考性。如:原、被告等当事人的确认规范,受案范围、管辖的规定,定罪与量刑的规则,合同有效、无效等行为效力的确定规范等等。相反,总则、概述、立法目的等则很难作为判案依据,故不具有可考性。
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司考命题的走势来看,大有加大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考察的倾向,故考生在了解以上命题规律的同时,强调千万不可忽视对“三基” 即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把握与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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