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考题的一些基本规律
近几年的刑法命题呈现出两个特征:“重者恒重”和“加强理论考查”。所谓“重者恒重”是指虽然刑法法条有四百多条,司法解释也有近百个,但是反复考的就是常见的那些知识点。例如刑法总则部分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共犯理论、数罪并罚制度;分则部分的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简直是百考不厌,而且考的非常细致。大家要注意:无论谁来命题,以经典考点为主要考查内容都是不会改变的,对这些传统考点要深入、仔细地掌握。
“加强理论考查”是指考题的理论性显着增加。2007年考查因果关系的题目有3道,考查部分犯罪共同说的题目至少有5道(含试卷四的案例)。2008年,这一趋势有增无减,还考查了很多以前甚少涉及的考点,如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等。2009年纯理论性的题目有所减少,但2010年理论性题目又有所增加,案例分析题考查了对事前的故意的认定的几种不同理论观点。这种考法以前从未考过。所以,展望2011年,纯理论性题目还是会占据重要地位,考生仍要重视对基础理论的学习。
特别强调一个问题:在复习时一定不要以偏、难、怪的知识点作为复习重点。在2008年以前,刑法的题目相对而言难度较高,很多题目也比较古怪,但即使是这些古怪的题目,也都是有明确答案,并且刑法学者们的看法比较一致的题目。对于大家争议很大的问题,司法考试通常是不考的。命题老师在命题时会有意识地回避这些争议。2009、2010年两年的命题更加显示出这个特点。这两年的题目相对而言简单了很多。大家从2010年考生在参考答案的异议专区所提的异议数目就能看出来,绝大多数题目是毫无争议的。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把复习重心放在传统的考点上。但传统的考点≠简单的考点。它只是不偏、不怪,不是个别人的特别观点而已。例如部分犯罪共同说、事前的故意都是传统的考点,但是它们简单吗?很多考生因为不了解这一点,在复习时走了很多弯路。他们热衷于打探命题老师的特别观点,对无争议的、传统的观点则不屑一顾。结果,在考试时,他们发现自己下了大工夫的都没考,自己没太注意的都考了。
二、刑法复习的一些技巧
1.把握全局,熟悉刑法的知识体系。
开始复习刑法前,要对刑法的整体结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能够把各个知识点归类到相应的大项中。这是一种减负的工作。在复习刑法时,很多人一直抱怨法条太多且杂乱无章,却很少注意到自己可能临上考场都不能流畅地按顺序背出分则的十章,不能肯定自首制度属于犯罪论还是刑罚论,不知道交通肇事罪属于哪一章犯罪。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有些考生在复习中“走捷径”,不学习基本理论,只记忆法条。这样的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学再多的法条,脑子里依然是一片混乱。刑法虽然内容庞杂,但只有一部刑法典,法条之间有逻辑联系。如果我们在开始复习前抽半天时间把知识点大概归一下类,建立一个刑法的知识体系,就能有效消除复习时的茫然感。
2.掌握基本法理,应对各种类型的试题。
考完试或做完真题,很多考生都有一个同样的疑问:这个考点我知道呀,怎么还是答错了?这是因为很多人掌握的只是考点的字面意思,没有掌握考点背后的法理,所以题目一变就不认识同样的考点了。只有掌握法理,才能以不变应万变,提高效率、节约时间。
3.抓住重点,注意特例。
根据命题特点,复习时不能面面俱到,一定要学会掌握重点。总则部分条条都是重点,其分值至少占到总分值的一半左右。总则难在法条的含义较深,不易理解,但一旦理解了就不用再死记硬背。总则是刑法的基础理论,指导着整个分则。对总则的条款的掌握必须达到融会贯通的程度。对于分则:要区分重点章和非重点章、重点罪和非重点罪。对不同的章和罪,采取不同的复习方法。第三章和第六章罪名极多,但除少量重点罪外,大量的罪名只要能够区分它们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就可以了,说直接一点,不需要能够背诵罪名,只要能够分类“辨认”即可,因为非重点罪名一般仅以选择题的方式考查,罪名已经给出,会“认”即可。第九章也可照此复习。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就不能这样复习,这几章的罪名不多,但每个都很重要,经常考,而且考查得细致、深入。例如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强奸罪,诈骗罪,贪污罪可以说是“它们来到世上,每个毛孔都滴着无尽的分数”,对这些罪就要掌握得很深,很广,相关司法解释要全部掌握。危害国家安全罪虽然排在第一,但一向分值不多,看几个重点罪即可。第七章和第十章是两个比较特殊的章,考得非常少,复习时间不够的话,可以不看。
4.加强知识点的归纳、综合、比较。
这两年,考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2009年、2010年尤为明显。对很多题目都不好按章归类。例如同一道题里,既考查共同犯罪,又考查不作为犯罪;既有持有、使用假币罪,又有故意伤害罪。刑法的多选题有一个特点:很多答案直接来自法条或者司法解释。这样的多选题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同一法条本身有数项、数款的;另一类是不同法条的关联规定。为了应对这类题目,我们在复习中就要加强对知识点的归纳、总结,特别是关联知识点。
5.多做真题。常考的内容总是那么多,考查方式也差不多,因此精做历年真题是极为有用的。一定要重视历年真题,“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是毫不夸张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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