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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诉法重要考点总结

来源:233网校 2011年7月25日
  刑事诉诉法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在司法考试中的分量自然毋庸置疑,且其具有“稳定性”较强的特点。作为拿分点的程序法,掌握其核心知识点是关键,希望以下关于刑事诉诉法重要考点的梳理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重要章节 
  综合历年考题的趋势来看,2011年各重要章节的重要程度大致如下:强制措施、辩护、证据、一审、起诉、二审、侦查。 
 (二)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规定 
  第一类:重要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类: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三类: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07年最高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06年关于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06年修订的高检《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定》、03年关于被告人认罪程序的解释、99年四机关关于取保候审的司法解释等。 
  第四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规定:04年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完善的规定、05年关于鉴定制度完善的规定。 
 (三)重要知识点 
  重要知识点的判断标准: 
  第一,程序过渡中的考点,尤其是其中的特殊情况。 
  第二,在以下几组关系中,后者涉及的法条往往是出题重点:可以与应当、能与不能、正常与非正常、一般与特殊、原则与例外。 
  具体总结如下: 
  1、基本原则:刑诉法第15条。 
  2、管辖: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立案管辖中的交叉情形,尤其是涉税案件与贿赂犯罪;检察院和法院在立案管辖中的交叉情形,即“公诉夹自诉”和“自诉夹公诉”如何处理;脱逃期间的犯罪。 
  3、回避:回避的决定权;回避人员所作出的诉讼行为与获得证据的法律效力;职务调动后的回避。 
  4、辩护: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拒绝辩护,包括当事人当庭拒绝与重新开庭后的再次拒绝以及律师拒绝辩护;法律援助中的法律责任;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差异;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差异;律师法修改的情况。 
  5、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据的理论分类;免证事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配;逮捕的条件、特殊逮捕的程序;拘留的条件;取保候审期间与监视居住的区别;保证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尤其是连带责任的情形;保证金的数额及没收的性质。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的确定;调解。 
  8、立案: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 
  9、侦查:讯问程序;检查、搜查程序;鉴定机构的设置;侦查羁押期限。 
  10、公诉:审查起诉中的特殊情形处理;不起诉的三种具体情形及其救济。 
  11、审判概述:直接言词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审判委员会的职权;审判长的选任;应当不公开审理的四种情形。 
  12、一审:庭前审查中特殊情形的处理;庭前证据移送中“主要证据”的范围;证人不出庭的情形;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撤诉;法院改变罪名和改变指控事实等问题;被告人认罪程序的特点。 
  13、自诉:自诉可以转化为公诉的情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特点;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14、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5、二审程序:上诉与抗诉的区别;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的审理方式;二审的裁判中,“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 
  16、死刑复核程序:共同犯罪的复核程序;二审改判死刑案件的复核;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17、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诉的时间和次数;死刑复核的申诉程序;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限;再审应当开庭的情形。 
  18、执行:死缓期间犯罪的处理;死刑的执行与停止执行;暂予监外执行。 
  19、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分案处理原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特别诉讼权利。 
  20、涉外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原则;涉外案件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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