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155个必知名词解释

来源:233网校 2011年8月1日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如果要是添附后从财产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继承、征收等。 
  8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84、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8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7、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88、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8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建筑物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组成的复合性的物权。

  91、请求排除妨碍,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92、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93、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的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又称相邻人:相邻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对权。 
  94、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95、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96、采矿权,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97、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98、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99、国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 
  100、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得权利。 
  10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0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0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04、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10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为管理人,其事务受人管理的一方为本人。 
  106、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107、按份之债,是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承。 
  108、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债的多数主体之间互相牵连,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只有全部债得到实现时,全体债权人或债务人才一并退出债得关系。 
  109、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1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为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12、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3、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115、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16、债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17、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118、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19、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120、提存,是指由于债务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12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22、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23、承诺,是指受要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124、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125、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合同。 
  126、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27、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28、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29、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30、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委托他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工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 
  131、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132、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13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34、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135、演绎作品:对原有作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而产生的新的作品。
  136、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137、专利权,是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其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对其发明创造独占使用的权利。
  138、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39、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40、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41、专利申请优先权: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申请时,申请人所具有的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的权利。
  142、商标,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143、商标权,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的权利。
  14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良好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在我国,驰名商标必须时注册商标,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认定。
  145、商标异议:对某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
  146、注册商标争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之间发生的商标权争议,通常是注册在先的商标对注册在后的商标所提出。
  147、商标权的无效:在我国《商标法》中称为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从而使商标商标权无效的一种制度。
  148、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主体只能是公民,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国家。
  149、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50、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151、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152、遗嘱,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153、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154、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55、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抚养人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亡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相关推荐:

司考交流:案例题失分原因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三要点

2011年司法考试14部门法学习指导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