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上明确,要区分三大诉讼法考查特点,有的放矢。同样为诉讼法,但是三者却又有相当大的区别。民事诉讼法要关注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长期以来,民事诉讼的试题大多都集中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上,但是从近几年的题目看,已经涉及到诉权、当事人适格等理论问题,因而,在2011年的是司法考试中可能还会进一步加大对基础理论的考查力度。因此,考生多花一些时间在基础理论上,不仅有助于分数的提高,还为复习分则和具体法条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使得之后的复习更加得心应手。谈到行政诉讼法的复习,考生应当注意更要将与语实体法相互结合,不但能增强记忆,巩固实体法的知识,而且能够将零散的诉讼法条加深理解,这不失为复习行政诉讼法的好方法。
三、方法上灵活,要注重总结三法的易混知识点,比较记忆。例如涉及到管辖这个考点,对于出现管辖冲突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法: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司法考试的综合性愈来愈高,因而,只有对本学科的知识体系有了全面的掌握,才能准确地疏理各个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在司法考试中根据学科特点,作出正确的判断,取得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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