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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考试试题谈想象竞合犯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28日
  在2011年的司法考试中考到了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卷四的第二大题如下: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第四问给出的答案如下:
  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开一枪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再如,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开一枪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再如,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
  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般认为,所谓一个行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而是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肯定了这一处理原则。例如,刑法第329 条第1 款、第2 款分别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与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 款接着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窃取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 条),对此,只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认为刑法第204 条第2 款规定的犯罪可能包括想象竞合犯,则对该款规定的犯罪必须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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