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客观型试题,即为第二卷的刑法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而这里的主观型试题,则是指第四卷的刑法案例分析题,甚至包括论述题或法律文书写作题。限于篇幅,这里不对如何做好主观型试题,或者说主观型试题的答题方法和技巧展开讲解。只是强调一点:在重视客观型试题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对主观型试题的练习,一定要亲自动手写、亲自演练。只有多练、勤练,才能在考场上应对自如、表达严谨连贯,拿到比较理想的分数。
我曾想,有多少人曾经认认真真地把历年真题的第四卷,从头到尾写上一遍?每次的反馈都一模一样:从未有人或极少有人这么做过。这些考生的想法都“惊人的相同”:既然我能把刑法的选择题做好、做对,说明我对知识点掌握得很不错,那么答第四卷的主观型试题不就是顺理成章吗?这种“推理”看似有道理,实则大错特错。能做好选择题,只能代表该考生对知识点掌握得比较全面、细致、到位,但这只是一种“学习和理解”的能力(当然还有记忆能力,毕竟有些试题只要记得住、记得准就能得分),而第四卷的主观型试题要求的是一种“表达和应用”的能力。这种能力绝不是做好选择题就能自动获得的,只能通过亲自动笔写和反复练习才能达到。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抽出相当一部分时间,把第四卷的主观型试题亲笔写一写、练一练。然后对照着参考答案,查找自身在答题的逻辑顺序或语言表达等方面的不足,以期获得真正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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