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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命题规律的“脉搏”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2月24日
  1、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 
  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 
  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主要面对的、甚至是唯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无论何种题型,都是以案例作为题干,然后据此设置问题。 
  在题型方面,主要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 
  2、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 
  司法考试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个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 
  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 
  大者恒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 
  小者恒小,即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始终处于配角地位; 
  重者恒重,即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 
  轻者恒轻,即一些部门法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基本不考或鲜有涉及的。 
  上述归纳反映出的命题的恒定性或重复性,正是司考本质的表现或折射。 
  4、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变数”的规律。 
  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给我们昭示着变数的轨迹。司法考试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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