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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经验之刑法中的几组基本概念

来源:233网校 2012年7月7日
  (一)犯罪与刑罚
  一定要区分定罪与量刑。
  王某因为李某多看了他两眼,当街刺死李某;陈某因为妻子被刘某强奸,夜里潜入刘某家中杀死刘某,二人定罪是否相同?
  何为不构成犯罪?何为定罪免刑?
  (二)违法性与有责性
  1.13周岁的王某故意杀人
  2. 19周岁的林某在正当防卫中杀死强奸犯
  (三)主观与客观
  主观不是随便“说说”的。主观不是空洞的,是有具体内容的。
  (1)主观到底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甲对着乙的胸部、颈部连扎22刀,然后说:“我是过失致人死亡”。你为什么不信呢?
  我们认定一个人的主观意思,是通过分析客观情况认定的,而不是由他“随便说说的”。
  (2)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必须包括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的认识。
  A.对犯罪客体或者对犯罪对象的认识:例如要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所杀的是人;要构成贩卖毒品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所贩卖的是毒品——主客观相统一,否则就只有客观,没有主观了。那么盗窃枪支罪呢?
  请注意:认识包括明知和应当知道。
  B.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一般认为认识到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可。
  C.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教材认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最根本的内容。
  考试重点:对犯罪客体或者对犯罪对象的认识。
  (3)犯罪过失要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什么危害后果?
  【示例】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二第51题)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解析】选项D中,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中,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由于过失犯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所以,过失犯罪中应当预见的危害结果,只能是刑法分则对过失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结果。
  注意:行为实际致人重伤还是死亡和应当预见到什么结果并不相同。
  (4)主观与客观是犯罪时的主观与客观:某甲一直想杀害某乙,但某日他倒车时不慎撞死了某乙。他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吗?
  (四)定性与定量
  实践中,定性又定量;考试中,主要考虑定性。
  (五)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这是指构成犯罪的最低标准,不是具体案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结果。
  刑法第141第1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加重、从重、从轻、减轻量刑
  (七)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八)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集合犯、持续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参见“罪数”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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