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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日子,频出侵犯妇女、儿童性权利的热点新闻,令人愤愤不平!作为一名法考生,关注社会热点是心中法学素养的基本要求,但是除了批判这些违反犯罪行为外,也要思考如果在法考中遇到这类考点,是否能够正确拿分。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经常作为总则考点的素材外,也是频繁考查的分则考点,属于法考历年的考试重点。所以今天给大家梳理法考中侵犯各种妇女、儿童性权利犯罪的区别,为法考生们顺利通过法考助力!
一、强奸罪
【法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考点提示】
(1)犯罪对象:仅为女性。
(2)客观要件: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灌醉酒、利用迷信、假借诊治疾病需要等手段;对军人妻子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第259条)。不能仅仅根据妇女有没有反抗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明知是精神病人而奸淫的,以强奸论处。
(3)奸淫幼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犯罪对象是或者可能是幼女。如果客观上强奸了幼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也不可能认识到)是幼女,按普通强奸认定。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如果行为人和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行为人怎样辩解,司法机关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该女孩子是幼女。
(4)引诱与胁迫:性交易不构成强奸。但引诱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仍然成立强奸罪。
(5)行为:手段行为是强迫行为。目的行为是狭义的性交行为。对于强奸过程中伴随的猥亵行为,只成立强奸罪。
【特别提示】手段行为致人伤亡的:不能一律评价到强奸罪里面。强奸罪的暴力可以包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轻伤、重伤)。但是,强奸罪不能包容故意杀人行为。为了强奸而杀人的,按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处理。为了其他目的而杀人的按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法条】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考点提示】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男性或者女性的性的自主权。本罪的行为是能够损害他人性的尊严的行为,例如强行猥亵他人,强行脱人衣物等。
(2)《修九》新修改的犯罪。猥亵男性的也可以构成犯罪。强行抚摸、拥抱男性的,(男、女)强行和男性发生性行为的,均成立强制猥亵罪。
(3)采用侵犯男、女性的自主权(性的尊严)的方式损害男、女名誉权,同时触犯侮辱罪的,本罪为特别法条,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4)行为人不需要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干货总结】以下几种行为的定罪
行为 | 定罪 |
男性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 强奸罪 |
男、女和幼男发生性关系的 | 猥亵儿童罪 |
(男、女)强行和14周岁以上男性发生性关系的 | 强制猥亵罪 |
(男、女)强行和14周岁以上男性发生性关系的 | 强制猥亵罪 |
(男、女)猥亵儿童的 | 猥亵儿童罪 |
(男、女)强制猥亵14周岁以上的人(包括男、女) | 强制猥亵罪 |
“正妻”强行脱光“小三”衣服的 | 强制侮辱罪 |
三、结语
侵犯妇女、儿童这个群体的性权利是在挑战人类千百年来赖以生存的基本伦理道德底线。不仗着自己的优势欺凌弱小是一个正常人类的普遍共识。在妇女、儿童群体性权利受到侵害时,作为家人、监护人包括受害人自己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让公正司法成为最后一道牢不可破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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