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法考复习是场持久战,如果前期的基础概念没有扎实掌握,就会对中后期的复习备考造成很大的影响。本篇,我们汇总了民诉法分则部分的重要基础性知识,快来收藏背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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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中的特殊情形处理
1.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 宣告判决之前, 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2.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 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 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3.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 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 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 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 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 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4.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1.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2.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 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 逾期无人申报, 作出宣告票据无效 (除权) 的判决程序。
三、执行程序
1.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四、仲裁制度
1.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2.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3.重新仲裁: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过程中, 若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 可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