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分类 | 内容 | |
构成要件 |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 普通期间为 4 年,起算点为“失去音讯之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 “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计算 |
意外时间的特殊期间为 2 年,起算点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但是,若有 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 2 年的限制 | ||
利害关系人申请 | ||
法院宣告 | 公告期一般为“1 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或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为“3 个月” | |
程序 | 申请人 | 申请人范围与申请宣告失踪范围一致 |
死亡日 |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 |
效力 | 宣告死亡的效力 | 撤销宣告死亡的效力 |
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 自行恢复(例外: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 声明不愿意恢复) | |
单方可以决定送养子女 | 收养人对其子女收养是有效的,不得单方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 |
财产继承开始 | 继承人所得财产: ——原物存在,返还 ——不存在,补偿 ——恶意宣告死亡的,赔偿 | |
个人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 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可按照具体情况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四种 |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 两者是独立的程序,互不关联,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 | |
两者可以同时被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宣告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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