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科目核心考点是什么?一起从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网校讲师黄文涛老师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精讲班课程来了解一下吧,本节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科目之抽象行政行为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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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基础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的行为。动态角度指行政机关制定行为的本身,静态角度指制定行为的结果。目前规范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三个法律文件。
(一)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 | 国务院 【注意】2000年《立法法》实施之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也属于行政法规。 |
名称 | ①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 ②依据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③规章一律不得称“条例”。 |
权限 | 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 ②实施宪法规定的国务院享有的固有职权。 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 A. 授权立法的范围:对于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固有立法权内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不得转授权。 【注意】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不得授权立法。 B. 授权立法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除非授权决定另有规定。 C. 授权立法的延续: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D. 授权立法的终止: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原授权终止。 |
(二)部门规章
(三)地方政府规章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常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抽象行政行为制定的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文件约束,只有根据法律文件中规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才是行政法规(规章)。我国规范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的是两个本身也是行政法规的法律文件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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