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际海上货运的主要运输方式,海上货物运输方式有可以分为两种:
(一)、班轮运输
1、 班轮运输,也叫提单运输。
2、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初步证据,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物权凭证。
3、 提单的分类: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实践中,通常不接受收货待运提单。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记名提单即便背书也不得转让。指示提单背书转让。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实践中,通常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4、 提单与保函(装运港、目的港),我国《海商法》没有规定保函的效力,但在
实践中承认善意保函的效力,三大提单公约中,只有汉堡规则对善意保函作了肯定性的规定。
装运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保函分为善意保函和恶意保函,善意保函是在双方无恶意串通的情形下达成的,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恶意保函是绝对无效的,又可分为三种:
(1)、双方恶意串通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
(2)、倒签提单保函,恶意保函。
(3)、预借提单保函,恶意保函。
目的港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保函——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这里的保函也区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我国认为副本提单加保函是不允许提货的,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他就必须向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
5 、三大提单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1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A 、《海牙规则》
① 、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义务,包括船舶适航、船员适航、船舱适货,时间上,包括开航前和开航时。程度上,谨慎适航。
② 、管货义务,承运人应适当谨慎的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
③ 、行使合理航线的义务,不得绕航。
B 《维斯比规则》同《海牙规则》。
C ,《汉堡规则》中,承运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 )、责任制度
A 、《海牙规则》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承运人对于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海上危险免责、检疫限制免责、货方过错免责、货物本身的原因免责,共有 17 项免责事由。
B 、《维斯比规则》同《海牙规则》。
C ,《汉堡规则》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
3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A 、《海牙规则》采用钩到钩。
B 、《维斯比规则》同《海牙规则》。
C 、《汉堡规则》采用收到交。
这里注意,我国对于集装箱采用接到交,非集装箱,钩到钩。
4 )、迟延交货的责任
A 、《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未作规定。
B 、《汉堡规则》规定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 2.5 倍,但不应超过所有货物应付运费的总额。
5 )、承运人赔偿限额
A 、《海牙规则》规定每件或每单位 100 英镑。
B 、《维斯比规则》采用了双重限制,既有按件赔偿,也有按重量赔偿,看哪一个赔偿数额更高就依哪一个赔。
C 、《汉堡规则》在《维斯比规则》的基础上,提高了 25% .
6 )、索赔时效
A 、《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提货时发现,当时就可以提出索赔,如果损坏不明显,发现后 3 日内提出索赔,联合检查,无需提交。
B 、《汉堡规则》规定,提货时发现的,次日开始提出索赔,如果损坏不明显的,发现后 15 日内提出索赔,联合检查,无需提交。
7 )、诉讼时效
A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是 1 年。
B 、《维斯比规则》的诉讼时效时 1 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 3 个月的宽期限。
C 、《汉堡规则》的诉讼时效是 2 年。
8 )、适用范围
A 、《海牙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B 、《维斯比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自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C 、《汉堡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在缔约国、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二)、租船合同运输
1 )、航次租船合同,也叫程租,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提供船舶,配备船员,已完成一个航次为支付租金的标准,出租人负责船舶上物料的消耗和航线的确定。装卸期间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的特色,如果承租人提前完成装卸,船公司会支付给承租人速遣费,如果承租人迟延完成装卸,船公司会向承租人收取滞期费。
2 )、定期租船合同,也叫期租,是出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并配备船长和船员,但船舶上物料的消耗和航线的确定由承运人负责。停租条款是它的特色,例如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连续 24 小时以上不能运作,承租人就可以停付租金。
3 )、光船租赁,也被称为财产租赁合同。注意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
注意:三大提单公约,不适用于租船合同,只适用于租船合同中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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