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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备考之国际私法中的程序规则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月27日
  国际私法中的程序主要是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近两年,这部分的分值有所增加,我们来看需要掌握那些知识点。
  一、 国际商事仲裁
  1、 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分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我们要注意,中国国内仲裁法上是不承认临时仲裁的,但对于国外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我国是承认的。常设仲裁机构要注意区分哪些是国际性的,哪些是国内的仲裁机构,判断标准有两点:一是设立主体,国际组织设立的,通常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国家或民间设立的,通常是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二是设立依据,依据国际条约设立的,通常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依据国内法设立的,通常是国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2、 仲裁协议
  (1)、认定机构:仲裁机构、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或被告所在地中院),若仲裁委员会约定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来认定,如果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中院来认定,当发生冲突时,法院原则上优先,除非仲裁机构已作出认定决定。
  (2)、约定不明,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就视为约定不明。
  效力:效力待定,需事后补充。
  注意:约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视为约定明确,当事人任择其一提起仲裁。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的,如约定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属约定不明确,需要事后协议补充完整,补充完整才有效。 考试大论坛
  (3)、程序问题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经济、海事海商纠纷,如有仲裁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无效、失效或约定不明无法执行,在决定受理前应报高院审查,高院同意受理的,应再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可暂不受理。这里要遵循层报制度。
  3、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何时能拒绝:《纽约公约》第5条,这一点以前还未考过。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仲裁裁决当然也就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
  (2)、未适当参与。
  被执行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这种情况下,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仲裁裁决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
  (3)、超范围仲裁。
  裁决处理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裁决处理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但是如果是部分超出,且超出部分的裁决与不超出部分的裁决可以分离,不超出的部分仍可执行。
  (4)、程序有缺陷。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如当事人约定3个仲裁员作出裁决,仲裁机构却由1名仲裁员独立作出裁决,则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仲裁裁决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 源:www.examda.com
  (5)、裁决未生效。
  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不是一裁终局,还可以有其他救济途径,比如,我国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是一裁终局。
  (6)、争议事项为不可仲裁事项(依执行地国法)。
  如我国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用仲裁方式加以解决。有些国家规定某些证件、股票纠纷是不可仲裁的事项。判断哪些事项是不可仲裁的事项,是按照执行地国的法律来判断的。
  (7)、与执行地国公共秩序相抵触。
  注意: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为败诉方住所地中院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二、 国际民事诉讼
  1、 程序法:一般依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2、 诉讼代理
  (1)、代理人范围:外国公民、外国律师已非律师身份、中国律师、中国公民、驻华使领馆官人员以个人名义(不享受豁免)。
  (2)、委托手续:1)当地公证+中国使领馆认证;2)条约证明方式,有条约以条约。
  3、 管辖
  1)管辖权的基本原理:5种管辖权: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平行管辖, 这里平行管辖主要是基于主权平等原则。涉外案件可以一事再理、一事两诉。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上,当事人有仲裁条款的,则排除法院管辖,但应诉管辖的情形除外。
  2)我国对管辖权的规定:普通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特别地域管辖:民诉243条规定。
  专属管辖:民诉246条规定,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的管辖。
  协议管辖:注意只存在于合同及财产权益纠纷。
  默示接受管辖:即应诉管辖。
  在这里,针对合同及财产权益纠纷,确定管辖权要先看专属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的,再看协议管辖,没有协议管辖的,再看特别地域管辖或者普通地域管辖。
  4、 期间、诉讼保全,这里只需注意国内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诉前保全期间都由10天、15天变为涉外案件的30天。采取保全措施只能依申请,不得依职权。
  5、 国际司法协助
  (1)、内容:国际司法协助主要包括域外取证、域外送达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对应三个国际条约,《海牙域外取证公约》、《海牙域外送达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2)、程序:一般以协助地法,特殊方式不能违法协助地公共秩序
  (3)、域外送达:参见民诉法241条规定,7种送达方式,在此不赘述。
  (4)、域外取证:司法机关代为取证、使领馆取证,原则上是允许的;特派员取证(如派法官或法警去取证)、当事人自行取证,原则上不允许,除非特批,我国对此提出了保留。
  (5)、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有管辖权;2)诉讼程序公正;3)无诉讼冲突;4)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基础;
  5)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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