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程
一、单保理
(1)、双方签订保理协议,并提交进口商名单;保理商要在收到出口商的申请后14天内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并通知给出口商,然后双方签订保理协议;
(2)、资信调查,确定信用额度并通知给出口商;
(3)、发货,发票和运输单据副本直接寄给进口保理商;发票副本及有关单据副本交进口保理商,以转让应收款;这时进口保理商成为了债权人,当然,出口商会同时通知进口商债权已经转让。
(4)、出口商如要融资,则保理商以预付款的形式向进口商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融资;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及催收,并提供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
(5)、货款到期后,进口商将货款付给保理商;
(6)、保理商扣除有关费用及贴息后净剩余的20%的发票金额转入出口商的银行账户。
二、双保理
(1)、签订保理协议,通知进口商的名址,申请(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2)、传递申请;
(3)、资信调查,并核定信用额度,通过出口保理商通知出口商;
(4)、签约发货,寄正本单据;与此同时,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
(5)、债权转让:发票、有关单据副本、《债权转让通知书》提交出口保理商;
(6)、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融资;
(7)、债权再转让:发票及单据的详细内容通过EDI-Factoring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一般都是银行或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它们之间有银行信用,所以不用再提供80%的无追索权的融资。
(8)、到期付款;
(9)、货款转交;
(10)、扣除预付款、服务费或贴息后,付余款。
注意:无论是单保理还是双保理,如果进口商未在到期日付款,则保理商要在到期后的第90天无条件付款。双保理时,进口保理商要向出口保理商付款。
接下来我们看保理中的各方法律关系
(1)、出口商与进口商: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保理合同关系,表面上看,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实质上是债权转让关系。出口商应当负有向出口保理商转让合格应收账款的义务,使出口保理商对这些应收账款获得了真实有效而且完整的权利。这里注意必须是合格的应收帐款,应收帐款有瑕疵,保理人就不承担无追索权的融资义务,即不承担坏帐担保。出口保理商则负有在出口商有融资需求时,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向出口商以预付款形式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义务。在进口商发生支付困难等风险时,保理商负有在应收款到期日后的第90天向出口商付款的义务。
(3)、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的关系:相互保理关系(再保理关系),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债权转让,即出口保理商将自己从出口商处收购的债权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
(4)、进口保理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关系: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这里实际上是基于债权转让而非基于合同,即进口保理商最终收购了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债权)。这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国际保理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融资。在以上分析了保理的流程与保理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后,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保理的特征:
(1)、保理商提供服务的多元化
a,贸易融资,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融资。
b,销售分户帐管理,协助出口商进行销售管理。
c,应收账款的催收,设有专门的收债人员和专门的法律事务部,收债率极高。
d,信用风险控制,资信调查+80%融资+坏帐担保,是出口商的风险控制到了最低。
e,坏账担保,保理商在其信用额度内,提供100%的信用担保,风险有保理商自担。
(2)、银行的坏帐担保功能
在核定信用额度内,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保理商只能通过各种法律途径来向债务人催收;
额度以外的,即未经核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仅提供有追索权融资;
对于因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等引起贸易纠纷所造成的呆帐、坏帐,保理商不负担保之责,并保留追索权,这也就是我们上面所提到的应收帐款(债权)必须是合格的,不得有瑕疵。
(3)、以赊销等信用销售合同为基础
国际保理是建立在赊销和承兑等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赊销,即卖方先供货,后收款。单据正本寄交进口商(卖方),保理商一般凭发票副本及其他单据副本向进口商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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