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国际法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六)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19日
  外交保护的概念及条件
  外交保护这一概念涉及三方:甲国,甲国人,乙国。当在乙国的甲国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乙国的不法侵害,而依照乙国法律又不能得到救济时,甲国可根据其对甲国人享有的属人管辖权对甲国人进行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基于其属人优越权所获得的权利;外交保护是国家的,而不是其国民的权利。根据属地管辖优先于属人管辖的原则,外交保护需要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能行使。针对本题,可以首先排除A选项,因为詹某应当向其国籍国甲国而不是乙国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B项詹某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正是乙国属地管辖权的体现,用尽乙国行政和司法程序仍无法得到救济之后,才能行使外交保护。C项提出向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也是错误的,因为“外交团”是由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作用主要在礼仪方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考生只要明确了外交保护的行使主体是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国籍国这一点就可排除C项了。D项错在“立即”两个字,忽略了外交保护的行使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条件。所以正确答案应当是B项。
  7.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艾某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2004年卷一不定项第89题)
  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
  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
  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
  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
  答案:C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解析:D项的刑事诉讼,它是一国的特定的有国家职能的公诉机关才有资格,作为甲国国家来讲,没有这样一种资格可以去乙国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国际法上的引渡的主体和庇护制度
  引渡和庇护的对象都是自然人,进行引渡或庇护的主体则是国家。一方是国家,一方是自然人(且非本国国民),面对自然人(力量弱小),国家(力量强大)是没有义务将他们引渡或对他们进行庇护的,因为在国际法上,国家之间主权平等,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权力机构能够对国家颐指气使,国家一般情况下只受依其自身同意对之有效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约束,对与之平等的其他国际法主体承担义务。 从以上分析可以判断出,选项A、B是错误的。再看D项,依常理亦可将之排除。因为我们知道针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的是一国执行特定国家职能的公诉机关,而国家本身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国家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一国的公诉机关怎能到另一国领土上执行本国的国家职能呢?所以D项排除。而C项则是正确的,引渡和庇护的关系就好比甲受乙追杀,遂投奔丙请求丙的保护,那么丙的消极不保护甲,不等于积极的把甲交给乙杀害,所以不庇护不等于引渡,一国既可以不庇护又可以不引渡。故本题答案为C项。
  8.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现詹氏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卷一单选第17题)
  A.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
  B.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
  C.丁国有权拿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来源:
  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
  答案:C
  解析:引渡的性质与规则、国家普遍管辖权
  引渡是指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它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双方之间有条约且条约明文规定了相互引渡的义务。同样,一国是否接受他国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结合本题,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所以A、B选项都不正确。詹氏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当选。D项不对,是因为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
  9.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贾某为该办事处雇员。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已有进行挥霍。此间,贾某在乙国又参与了一起伪钞案。贾某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其在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根据国际法及中国的有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02年卷一不定项第93题)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采集者退散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案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答案:A、B、C、D
  解析:保护性管辖权、引渡规则
  本题考的是保护性的管辖权。所谓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权利,本案中国对甲国人贾某在甲国严重侵害中国利益的行为当然有保护性管辖权。因此A当选。“罪名特定原则”要求“何罪引,何罪判”,不可以转引渡,所以B项错误,当选。在本案中,贾某未曾到中国来,因而不能拘捕,更不能派人到其所属国去抓人,这是干涉他国属地管辖权的行为,C项当选。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目前国际上只限于民商法领域,所以D项也当选。
  根据引渡的国际公约与惯例,乙国作为请求引渡国,引渡成功后只能在本国以伪钞罪对贾进行审判,若以其它他罪名审判惩处或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必须经原引出国同意, 故B项也不对,应选。
  因此,本题答案为A、B、、C、D项。
  10.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做法有以下哪些?(2000年卷一多选第69题)
  A.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为准
  B.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C.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采集者退散
  D.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答案:B、C、D
  解析:当时2000年的大纲有些混乱,这本应该是国际私法中的考点,但2000年,因为理论上对国籍冲突的考试范围不是很清楚,所以就放在这里解决。
  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方式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解决其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包括:
  (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依此,本题应选B、C、D项。

相关推荐: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五)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四)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三)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二)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一)

更多推荐: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10年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