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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十)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20日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考点:该章每年都会有一道题目。重点是两个体系:《海牙公约》体系是规定战争规则和手段的,《日内瓦公约》是规定保护战争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
  1.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行为不违背国际法?(2006年卷一单选第34题)
  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
  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 来源:考
  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国国库
  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
  答案:D
  解析:战俘待遇
  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战俘自其被俘至其丧失战俘身份前应享受规定的合法待遇和相关权利;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准许战俘与其家庭通讯和收寄邮件;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歧视,注意不得歧视指不得因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不同对其加以歧视,但可以因其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而有不同的待遇。故本题选D.
  2.武器是战争的重要构成要素。在现代国际法上,下列武器类型中哪一种武器本身尚未被战争法规则明确地直接禁止?(2005年卷一单选第34题)
  A.核武器
  B.生物武器 来源:www.examda.com
  C.毒气化学类武器
  D.射入人体后爆炸的达姆弹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答案:A
  解析: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海牙体系规则”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极端残酷的武器,这类武器的典型就是射入人体后爆炸的达姆弹。在1899年的《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1925年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者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中对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的使用都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因此,选项B、C、D已被明确禁止。对于核武器的问题,国际法院在1996年针对“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问题作出的咨询意见中认为:一般的,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核武器是违反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的,特别是违反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的;但是就国际法目前的状况和法院所掌握的事实情况而言,对于在危及一国生存时进行自卫的极端情况下,威胁和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法院不能作出确定的结论。因此,选项A尚未被明确禁止。故选A.
  3.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2004年卷一不定项第90题)
  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
  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答案:A、B、C、D 来源:
  提示:本题考点是《日内瓦公约》体系的适用范围问题。由于《日内瓦公约》有一种人道主义理念,所以整个国际社会给予它以一种最大层面的适用。
  解析:战争及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
  战争法规则中许多是古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自18世纪中叶开始,国际社会对战争法进行官方的编纂。这些条约和习惯规则,构成了当代战争法体系的框架。其中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习惯规则的日内瓦四公约不仅适用于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而且包括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公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对于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缔约国具有拘束力,而且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缔约国也有拘束力。这是由公约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目的和宗旨决定的。本题中,A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国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不论战场位于何处,甲国均应受公约的约束。B项也是错误的,因为日内瓦四公约普遍适用与战争及武装冲突,不管是侵略性的还是防御性的。C项错在尽管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乙两国之间的武装冲突时,甲国仍然要受公约的约束,这来源于公约本身的规定。D项也是错误的,因为日内瓦四公约是对传统国际习惯法的编纂,国际习惯法的效力不以参加公约为前提条件,对非缔约国也具有约束力。依据一般的条约法上的原理,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但是有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则是例外,因为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主要来自于对国际习惯法的编纂,仍然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性质,除非当事国一致反对,否则对非缔约国也具有约束力。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另本题中D项表述涉及到条约效力的一个例外情况,需特别注意。
  4.结束国家间战争状态须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方式。下列哪种方式不意味着战争状态在法律上正式结束?(2000年卷一单选第24题)
  A.无条件投降
  B.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一般由战胜国宣布
  C.交战双方共同宣布战争结束
  D.缔结和平条约
  答案:A
  提示:开始——是否有交战的意思;结束——敌对行动的停止或者战争状态的结束,它们各自有三种表现;建议记住战争状态正式结束的3种方式。
  解析:A项只是敌对行动的停止。
  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
  结束战争的方式包括交战双方共同宣布战争结束,双方缔结和平条约,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等三项规定的方式,B、C、D项正确。而无条件投降的法律意义在于:标志着战败国的彻底失败,战胜国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置敌国,包括暂时接管战败国的最高权力。投降不是战争状态的结束,战争状态的结束还必须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A项错误,依题意当选。
  为了让您更好的理解敌对行动的停止,以下讲解请您认真查阅:
  1.停战。
  停战是根据交战方之间签订的协议而停止军事行动。停战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局部的。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
  2.无条件投降。
  是指战败国只能按照战胜国规定的条件而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的投降。
  3.停火与休战。
  是目前经常使用的停止军事行动的方式,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在武装冲突发生后,常常会作出要求各方停火的决定。停火的效力一般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被要求的地区内绝对停止敌对的武装行为;而休战也是停止敌对武装冲突行动的一种方式,但具体的内容和形式更少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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