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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一)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日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侵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当得利) 
  行为和事件区别是以是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单方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一定要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行为做出时发出效力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 
  财产行为身份行为:身份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代理。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来源: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实践性行为是以交付为要件(定金行为,质押行为,无偿保管,民间借贷,小额运输,赠与两种观点) 
  要式与不要式: 
  有因无因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对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在诉讼中又有口头又有书面,一定要以书面为准。 
  书面证据不一致时,变更原协议的协议优于原协议, 
  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采用的极少。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外国人在中国结婚要公证。经过公证的效力高于没有经过公证的效力。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不用经过审判,直接申请执行。 
  登记:身份行为:法人登记,结婚离婚登记。不动产。类似于不动产的登记:飞机,汽车等 
  知识产权的登记:专利商标权登记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登记效力:证据效力有些是生效效力有些是对抗效力。转让是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生效效力。 
  房屋买卖登记并不是生效效力。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登记,有效,如果一方外卖,可以请求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外卖,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即去过户。海船和民用航空器买卖登记是对抗效力(与国际接轨)。 
  抵押的行为必须要登记,是生效效力。留置权一定要以动产为限。 
  知识产权登记是生效效力。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推定: 
  沉默: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 
  1、欺诈:行为人是不是基于对方的欺诈行为形成错误认识,只是事实上的欺诈不是民法上的欺诈。 
  如果后果严重是合同诈骗,如果后果轻就是民法上的欺诈问题。 
  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到商店买布,边上人推销,买回后很差,第三人??? 
  要区分:如果第三人行为是商场行为人一部分,是托儿,就是欺诈, 
  如果只是好事的人,不构成欺诈行为。 
  本应告知而不告知,就构成欺诈。如果不问是否不答。 
  如果合同领域必须欺诈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如果在其他领域则不同。 
  2、胁迫:是否产生或加深当事人心里上的恐惧。否则不构成胁迫。 
  胁迫可能是违法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对胁迫不产生影响。 
  3、乘人之危:在他人危难之机。提出高利时是乘人之危。无效。 
  儿子掉水,答应给五万,不构成乘人之危。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合同领域就是可撤销可变更行为。乘人之危在合同法中:国家在交易中没有危难。 
  被动接受就是主动允诺,如果是主动索要就是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五种情况: 
  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误把甲当做乙。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构成。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可以。 
  甲打电话订蛋糕,纯粹是财产行为。不能撤销。 
  对标的物的误解:本来要买铜条,给了金条,可以撤销。 
  对标的物的型号、数量、质量、品质等:买18K,给了24K的,可以撤销。 
  对行为方式的误解:误把买卖当赠与,可撤销。 
  由于传达行为造成的误解:买80吨煤,传成800吨,可撤销。 
  我国就五个,其他不是。  来源:考
  动机的误解,对合同条文的误解。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平分。对于传达造成时,传达人不负责,由委托人负责。 
  显失公平?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自然人: 
  附延缓条件的,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规定的民事生效要件, 
  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不完全无效,一类是接受报酬且无负担有效。 
  小孩子接受后,监护人无权要求返还。 另一类是小孩子进行的细小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种 
  一类是接受赠与,二类是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三类是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四类是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以外的行为无效。 
  法人:超范围经营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签定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限制性经营禁止性经营以及特许性经营的无效。 
  限制经营的受国家政策影响…… 
  超越职权的有效,但对方明知的除外。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上通说) 
  根本没有的房屋买卖的,无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一定是影响效力的,也仅仅影响效力的。违约承担责任,是义务问题。不是条件问题。有些行为不能附条件:防碍形成权利益的。 
  违背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不生效。 
  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做为条件。所附条件等于未附条件,民事行为即时生效。 
  不确定的事实才做条件。不可能发生的和必然发生的不能做为条件。 
  要考虑行为人意思的真实性。如说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借钱给某人,则不借。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附条件的本来成就 
  当事人基于不正当行为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要到来的。 
  意思对,但不全面的不能说对!合同法在民法中不叫特别法,就是民法的普通法,特别法指商法,公司,票据。物权法与担保法是后法。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不同,以进行学术研究组成的法人,社团法人是外国的,以人、社员团,以人为基础的都是社团法人。再代理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如果再代理人有过错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无效民事行为: 
  不能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 
  六种: 
  1、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A/从行为开始时就无效。 
  B/人民法院能不能主动做出该合同无效的判决呢?有!因为无效的原因多数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如果纯是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就是告什么理什么。 
  C/ 确定无效,不管怎么补救都无效,区分无效与未成效。 
  未成效:往往是当事人没有完成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主要是程序上的。把程序补足,就生效。 
  未经过登记的抵押是未生效,并不是无效。无效不能补足。 
  D/决对无效:不包括相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考试大论坛
  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恶意串通,一定是当事人之间同谋或通谋。 
  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以合法掩饰非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等等 
  3、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后果: 
  返还原物:当事人之间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当得利之债。 
  赔偿损失:当事人之间是侵权行为之债。 
  收归国家:是行政法规定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问题: 
  1、重大误解:  来源:
  2、欺诈 
  3、胁迫 
  4、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四种都导至显失公平。 
  适用要加以限制:(从结果讲多数都是不公平的。) 
  一定要以行为成立时是否显失公平为标准加以判断,而决不能以行为履行时判断。 
  根据民通意见是以订立地的市场行情为准。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请求变更时:受害人有权。人民法院能不能以职权撤销裁决呢?不能!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撤销权与变更权都是形成权。由谁行使呢?欺诈的,由被欺诈方行使。如果是合同行为一定要适用合同法规定,如果不是合同行为就适用民通意见。一年期间。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效力待定行为:处分权,合同法规定为效力未定。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无权处分行为:不能针对盗窃、抢劫、遗失物。 
  基于合法行为占有该物时的无权处分权: 
  代理权的欠缺: 
  本人享有追认权,或拒绝权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一般讲对相对人。 
  相对人的权利: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对方追认,也可撤销行为效力。 
  追认权必须在撤销前,撤销也要在追前撤销行使,否则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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