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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四)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日
  不可转让债权: 
  债权转让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 
  通知行为是准法律行为。到达发生效力等 
  主要是对债务人有影响。如果不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受让方有权要求债权人通知,否则可以告违约。 
  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行使权利。 
  仍然向原来的债权人履行了,也受领了,仍付有对新的债权人有义务履行,原债权人发生不当得利关系。 
  债务人无力履行,新债权人不能重新找原债权人。 
  债务转移:  考试大论坛
  并存的债务承担(新的债务人加入) 
  1、要不要取得原债权人的同意?对于财物金钱债务,新的债务人的加入一般不用取得原债权人的同意。 
  但要通知债权人,如果是对于人身性质的劳务债务,一定要通知债权人的同意。 
  2、要不要取得原债务人的同意?要取得。应当是个协议行为。 
  3、新的债务人加入,与原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是什么关系?是连带之债的关系。 
  免责的债务承担: 
  将债务转移给新的债务人。首先必须是可转移的债务。 
  法律规定很多债务不能转移:加工承缆合同,承包合同,都不可以。 
  一定要取得债权人同意。是生效条件。(也就是必须经过同意) 
  债务人乙忘了,继续履行,债权人也受领了,新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仍存在,债权人所受领的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如果丙无力偿还,甲不能回头要求乙偿还。 
  债的概括承受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要不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一定要取得。有合同、继承、合并。 
  债的消灭: 
  清偿费用:如果法律没有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由债务人承担。是指依据合同的相关解释也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如果依据解释可以确定就应当依据解释。 
  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所在地履行。 
  抵消: 
  法定抵消时,一方主张抵消,另一方不同意时,要具备条件。 
  1、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能不能抵消?汪定之债可以做为主动债权予以抵消,约定债权只能做为被动债权予以抵消。 
  2、有担保的债权可以做为主动的债权予以抵消,没有担保的债权只能做为被动债权予以抵消。 
  3、到期的债权可以做为主动的债权予以抵消,未到期的债权可以做为被动债权予以抵消。 
  4、没有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做为主动的债权予以抵消,过了时效的债权可以做为被动债权予以抵消。 
  抵消不仅主债权抵消,其他副债权、从权利、孳息都消灭。 
  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时提存。  来源:
  1、正当理由是什么?仓库、资金等都不能构成正当理由。一定是指债权人以外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可以请求延期履行,如国家政策或法律发生了变化,可以。 
  2、提存的标的:必须是适宜于提存的物品:货币、权利凭证等 
  提存的效力:债权债务的消灭: 
  A/所有权发生转移;B/孳息发生转移;C/风险发生转移;D/费用发生转移(保管费用)。 
  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发生了保管关系,是有偿保管。一般过错,提存机关就应赔偿,不要求故意和重大过失。债权人有取回权,是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五年不取回归国家了。取回时,提存机关享有留置权。 
  免除:  源:www.examda.com
  1、强调是单方行为,具有不可撤销性。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2、债务的免除是双方行为,是协议行为。债权人有接受义务。 
  3、必须依法进行。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发生债务免除的效力。 
  混同: 
  是指人格吸收。甲企业吸收乙企业。 
  男女结婚不能混同,因为他们具有各自的人格。 
  第十七章 合同概述 
  合同法适用: 
  行政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保姆、离退休人员不适用合同法。 
  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规定。(主流观点) 
  内部土地承包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规定?不适用。适用党的文件。 
  外部承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企业成员承包合同也不适用合同法,有个企业承包条例。 
  外面的人员承包合同适用合同法规定。 
  抵押合同等物权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婚约、监护协议、离婚抚养协议、赡养协议等身份合同不适用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是适用债权合同。 
  是不是所有的债权合同呢?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保险合同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首先适用房地产法规定。 
  如果是公改房,首先适用房改政策。特别法有规定的,首先依据特别法的规定。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合同法上有名称的合同(15个)其它的适用总则的规定,也可以按照类似的有名合同处理。 
  格式合同: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是无效条款,是衣冠歧视。免责条款要提示。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两个以上的解释相互矛盾的,做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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