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并结束其以住所地为中心之一切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失踪只有达到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失踪人死亡,申请失踪人死亡的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形:
(1)正常情形需要达到4年,从失踪的次日起算。
(2)因意外事故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死亡宣告需要达2年,从失踪次日起算。
(3)因意外事故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死亡宣告。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死亡宣告之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前顺序人不申请死亡宣告的后顺序人不得申请死亡宣告。前顺序人申请失踪宣告而后顺序人申请死亡宣告的,法院应当宣告失踪。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由法院宣告
法院在作出死亡宣告之前应当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间在正常情形为1年;被宣告人若因意外事件失踪并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撤销死亡宣告不受顺序限制。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财产的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如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有关人身关系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重点法条】
《民通》第23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24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民通意见》
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3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40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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