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区别:
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具有或然性,即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是必定要到来的。
2)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意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按条件的作用,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前者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后者的作用则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解除。按条件的内容,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凡是以约定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肯定条件;而凡是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否定条件。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和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期限;终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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