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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旧解读之(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7日
  重点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公司成立一年后可以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职期内转让股票
  原法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股票。
  新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改理由:虽然新法将发起人转让限制年限从三年降到一年,但是又增加了对公开发行前就发行的股份的交易限制。对公司高级人员的股份转让的限制也有所松动。不过增加了离职后半年内不能转让的限制。同时授予章程更多的权利,可以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也算是为大大降低了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门槛做贡献吧
  修改意义:放宽了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股票转让的限制。

  重点2、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原法:无此方面规定。
  新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增加理由: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增加的意义:现行公司法中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有必要增加此方面规定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

  重点3、公司不再提取公益金
  原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新法:删除上述规定。
  删去理由: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司平等地利用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
  删除的意义: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构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

  重点4、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原法:无此方面规定。
  新法(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增加理由:就是为了社会中的现实需要.
  增加的意义:实践中存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

  重点5、公司合并、减资、清算时,未接到通知的公司债权人应在公告日起更短时间内向公司行使自己的权利
  原法: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
  新法(第一百七十四、一百七十八、一百八十六条):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清算: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分立程序过于繁琐。为了便利资本的重组和流动,在保障公司债权人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有关情况的前提下,应适当简化公告程序。
  修改意义:减少处理时间,提高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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