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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辅导笔记:票据法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0月22日
  一、概述
  1、票据的特征: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设权性、流通性
  例:付款请求权是票据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下列有关付款请求权的表述中那些是正确的?
  A、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
  B、双方达成协议时,票据权利就产生了,票据本身证明了这种权利。源:www.examda.com
  C、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人支付多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但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
  D、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
  本题选AD,票据具有无因性,所以A正确,B项讲的是设权性的问题,预约时不能产生票据权利,所以,B项也是错的,C项讲的是文义性,持票人不能要求支付多于票据上的确定的金额,也不能请求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所以C项也是错的,D项讲的是票据是完全证券,是指要想行使权力,必须持有票据,有票才有权,所以D项是正确的。
  2、票据权利
  (1)、种类: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来源: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注意在无偿取得的情形下,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规定在票据法第11条;票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票据法第12条,注意善意取得必须是无权处分人基于交易行为取得,无偿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偷来的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一个就是表现在抗辩权上。这里的善意取得和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是一致的。
  (3)、票据权利的行使,有到期日按到期日,无到期日按出票日。
  a,提示承兑:3种汇票需要提示承兑,期限不同:
  ⅰ、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采集者退散
  ⅱ、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注意:未按期提示承兑的后果: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B,提示付款
  ⅰ、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ⅱ、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ⅲ、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ⅳ、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要求掌握超过期限提示的法律后果。
  支票:a,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B,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汇票: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本票:付款人仍要付款。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
  (5)、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注意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处理
  (6)、票据的更改
  3、票据行为
  (1)、行为能力控制
  (2)、签章规则:
  a,谁签章谁负责,票据法第4、5条,票据法68条
  有权代理的代理人不承担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签章的代理人承担责任,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签章的代理人就其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承担责任
  b,无效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同样,根据票据法第14条第2款,伪造、变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伪造、变造与更改的区别,伪造是指票据上的签章是伪造的,而不是说票据是伪造的,如果票据本身是伪造的,则不属于票据法的调整范围,更改程序上是合法的,可能会导致票据无效,但不是违法行为,变造则是犯罪行为,无法判断是在变造之前签章的,还是在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的。这里是法律的一个拟制,相当于无罪推定。
  4、票据抗辩,规定在票据法第13条,
  注意:抗辩权是可以被切断的,合同法中,合同权利义务的让予或转让后,抗辩权是可以对新的合同的当事人主张的,但是在票据法中,抗辩权是被切断的,这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但是法律也对其进行了扩展,例如,票据的后手明知前手票据存在抗辩的而接受票据的,也就是说是恶意接受票据的,抗辩权可以扩展到后手。
  二、汇票
  1、汇票的概念,规定在票据法19条,
  1)、特征:银行商业、委托付款、四种期限、三种承兑
  2)、汇票有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等四种方式
  2、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规定在票据法22条。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3)、“不得转让”,背书不得转让的,后手转让的,前手不承担对后手的被背书人的责任,只对后手承担责任,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就是绝对不得转让的。
  3、背书,规定在票据法27条,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委托背书、设质背书,没有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背书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不得部分转让。
  4、承兑,规定在票据法39、40条,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要提示承兑。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保证,规定在票据法45、46、47条。保证附条件,不影响保证的成立,保证是共同的连带保证。我国只承认完整保证、正式保证。
  6、付款,规定在票据法60条
  7、追索权
  1)、追索权行使的条件,被拒绝付款时;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
  2)、程序,做成相关证明。3天之内书面通知前手,不通知也能行使追索权,但对前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被追索人的确定,规定在票据法68条。可以任意选择,同时行使。
  限制:票据法69条,持票人是出票人的,不得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持票人是背书人的,不得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
  三、本票
  1、本票的概念
  特征:银行本票、自己付款、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2、本票的记载事项,票据法75条,与汇票相比少了付款人。
  四、支票
  1、支票的概念
  特征:自己签发、银行付款、见票即付、无需承兑、用途特定
  2、支票的记载事项,票据法84条,比汇票少收款人名称,金额可以补记,未补记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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