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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之公司法重点法条精讲:公司的分类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29日
  一、公司法
  导读:公司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在商经部分中比重最大。公司法部分的出题特点在于主观题即案例分析题和客观题即选择题并重,其中案例分析题理论性、综合性较强,往往结合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其他民商事法律进行考查,而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紧扣法条,往往一个选择题涉及多个法条。来源:
  2005年10月通过的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非常大的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这些修改立即反映在06、07年的司法考试中。考生在学习时,应该注意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对改动较大的,特别是新增加的制度要重点记忆。 来源:www.examda.com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命题分析:公司法修改前本章的考点主要是“转投资”(2003年、2004年出现过考题)和涉及公司法法理的部分法条(如第3条等),但公司法修改后,除了上述考点外,有关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决议的规定(第16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第20条)、关联交易的规范(第21条)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处理(第22条)也比较重要,须重点复习。
  【重点法条】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采集者退散
  法理分析:
  1.公司的分类。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二者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公司法》对它们的规制大不相同,请注意对照复习。
  3.公司的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实质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财产责任,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源:www.examda.com
  4.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依本法第14条,子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分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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