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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指导第二章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0月18日
  第二章 侵犯人身权利罪(分则第四章)
  一、绑架罪:
  1、第239条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分析:①客观性要素:绑架人质;②主观性要素:勒索财物为目的。③主观·客观要素是成文的。④都是积极的要素;⑤都是记述性要素。
  2、构成要件类型:主观方面的特点:故意犯·目的犯。对法益侵害的类型特点:侵害犯·结果犯(?);
  3、法定刑设置的分类:普通犯·减轻犯·加重犯。考试大论坛
  4.绑架罪加重犯,从扣押人质时开始直至人质获释为止。
  5、侵犯第三人自决权,与抢劫区别。6、既遂:扣住人质,之后主动释放人质的,也不成立中止。考试大论坛
  二、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1、侵犯自由:通常以当事人意识到自由受限为条件,即违背当事人现实的根据自己意志行动的自由,欺骗他人使他人滞留某处的不构成拘禁。2、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罪”的界限;3、不真正的身份犯,4、与伤害、侮辱的关系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0条
  1、目的犯,以出卖为目的;2、对象:妇女儿童,3、行为:……中转、运送行为,排斥帮助犯(共犯)适用;4、加重犯,排斥数罪并罚。5、与介绍收养、婚姻的区别。6、既遂:实施了第240条第3款行为之一。
  四、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来源:www.examda.com
  1、拐骗行为包括暴力强取、夺取、窃取的方式;2、与抢劫、盗窃区别,对象不同;3、与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目的不同。
  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1、收买与拐卖的区别:非出卖目的。收买后又转卖的,以拐卖论。2、“对合”行为·对向犯·对合犯,互为前提的犯罪行为,如行贿·受贿,排斥共犯适用。3、数罪并罚:对被收买人强奸、拘禁、侮辱、伤害的,数罪并罚。
  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来源:www.examda.com
  1、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故意将疾病传染他人的,似可认为伤害行为。(1)故意伤害罪的3种结果:轻伤、重伤和死亡;(2)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故意内容不同;(3)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否具有伤害行为。
  难点:动机不明的暴力攻击致人死亡的,A,一般为故意伤害致死;B使用匕首一类致命凶器打击致命部位,明知可造成死亡结果且不计他人死伤结果的,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的认定;C暴力程度较轻的肢体冲突,尚未达到伤害程度的,过失致人死亡。两赌徒死打,其中一人跌倒致死;大人手推小孩跌倒致死案。
  例: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单选14)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来源: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B】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的区别以及意外事件的判断。
  2、法条竞合:第233、234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绑架杀害人质,抢劫致人死亡;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死伤结果,结果加重犯。
  3、犯他罪的转化犯。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刑讯、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七、强奸罪
  1、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妇女同意可排除犯罪性,同意性行为但在动机上的受骗、误解,仍排除犯罪性。
  2、其他手段;奸淫精神病妇女;
  3、加重强奸的5种情形;
  4、与通奸界限,男方试图勾搭成奸见女方不愿意即放弃的,不构成犯罪,不是强奸未遂或中止。
  对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中“幼女”明知的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知道)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1)是否侵犯性权利;(2)是否出于性动机。猥亵男子,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但不排除可成立侮辱、伤害等
  九、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与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体:司法人员;目的:逼取口供等。非司法人员“私设公堂”的,非法拘禁;联防队员拷问的,故意伤害、侮辱。
  转化犯,与杀人、伤害罪的关系
  十、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是受刑事追究。诬告不存在的人或经同意的诬告,没有侵犯人身权仅妨害司法权。
  十一、侮辱罪、诽谤罪。侮辱:A暴力侮辱;B言词文字的谩骂、丑化。诽谤:造谣中伤。
  十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十三、重婚罪(结婚不等于同居)于破坏军婚罪(同居不等于通奸)重婚:A骗取登记;B事实婚(仪式)。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十四、遗弃罪:第261条不作为犯:不为抚养行为。与虐待罪的区别
  【普通罪名】
  ⑴过失致人重伤罪;
  ⑵猥亵儿童罪→包括男童和女童,不以强制为必要。
  ⑶强迫职工劳动罪→A用人单位,B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竞合;
  ⑷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⑸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犯
  ⑹非法侵入住宅罪→保护法益:住宅安宁而非仅仅是住宅权,采取妨害居住安宁的方式造成破坏居住安宁的后果。
  ⑺非法搜查罪;
  ⑻侵犯通信自由罪→包括网络通信。源:www.examda.com
  ⑼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论。
  ⑽破坏军婚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同居”。
  ⑾虐待罪→累积犯,情节恶劣;
  ⑿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暴力、胁迫方式。来源:www.examda.com
  §侵犯家庭的犯罪: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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