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0月21日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在此年龄段的人只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极为重要。理解上应注意: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毒品犯罪中的“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对其他毒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3)罪名以《刑法》第17条第2款列举的8种行为为限。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应当依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例如,甲(15岁)与乙(20岁)共同绑架儿童丙勒索到5万元赎金后,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害。属于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情形。对15岁的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成年人乙则仍适用《刑法》第239条“绑架又杀害人质”的加重犯规定,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同理,不满16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刑法》第240条),具备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特征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不按照《刑法》第240条加重犯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4)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过××周岁生日第二日起认为满××周岁。例如,甲在晚上庆祝自己18周岁生日宴会上因喝酒争执而杀死了2个人,仍未满18周岁。只有过了生日当天晚上12点,才认为满18周岁。对甲,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相关推荐: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交通肇事罪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抢劫与故意杀人罪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区别

更多推荐: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09年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