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讲解:特殊主体与共犯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0月23日
  特殊主体是针对单个人实行犯罪而言的,因此不具备某特殊主体犯罪的主体资格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但是,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来源:考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女人帮男人强奸妇女的,可构成强奸罪共犯(帮助犯或教唆犯)。来源:考 
  (5)妻子帮助丈夫(官员)受贿的,可构成受贿罪共犯。

相关推荐: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讲解:非法行医罪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讲解: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区别

更多推荐: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09年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