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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讲解: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0月25日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飞行员)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为交通肇事罪的子罪名来源:考
  (1)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罪之王(133条):
  A、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公路、水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 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 行的场所。(可以承载公共安全,可以通过汽车等大型运输工具,且非私人场所) 
  B、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本罪构成的影响;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C、本罪主体:一般为司机;
  乘客、行人影响司机开车的; 
  单位领导、车辆所有者强令司机违章的; 
  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人; 
  D、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问题;逃逸致死可以构成共犯 
  E、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问题。
  注意:司机有法定的救助义务(道路交通管理法)
  交通肇事罪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和遗弃罪---韩友谊语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注意:这里不包括逃逸过程中又撞死他人的情况,也不包括由于逃逸过程中把被害人挂在车上被拖拽而死)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违章与后果的关系):

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

 

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可能存在民事责任

 

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同等责任死亡三人以上 
  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可能存在民事责任考试大论坛
  (2)重大责任事故罪 
  ①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具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是:前者是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后者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规则造成严重后果;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前者是业务过失,后者是普通过失。 
  ②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一般容易区别,但对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有时难以认定。对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③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本罪为作为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后者为不作为犯(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④了解其他几个相关罪名: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例:以盐酸通马桶的下水道,结果产生有毒气体导致他人死亡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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