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题目: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井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赚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
解析:如果在一个特定的场合,行为人合理的认为手机已经脱离了任何人的控制,社会的一般观念也认同这种判断的情况下,行为人取走财物的行为就是侵占行为,即使事实上财物还在某人的控制之下。如甲在搽玻璃时不小心将钱包掉到楼下办公室里,自己扒在窗口瞅着自己的钱包,以防别人拿走。乙经过时见四下无人,便捡起钱包走了,甲因为是聋哑人无法表达,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钱包被拿走。这里乙以为钱包是遗忘物(脱离所有其他人控制的物)而侵占的.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主客观相一致。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甲的占有权,但不属于故意的范畴,因而不能成立盗窃罪。长途汽车、公共汽车、列车、大型的游轮等大型交通工具在为公众服务期间属于公共空间,这些交通工具上遗失的物品并不直接归司机或者乘务员占有,仍然是谁先取得.谁先占有。甲可以合理的认为此物已经脱离了任何人的控制,而社会的一般观念也认同这种判断,甲取走财物的行为就是侵占行为,即使事实上提包还在司机的控制之下。考试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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