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德说:“不管他应惩罚人,还是关护人,他必定把人当人看。”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制度历来注重对于服刑人员的教育和改造功能。近年来,监狱管理体制改革越来越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一些监狱开通了亲情电话、对服刑人员开辟超市、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以在监狱与家人团聚,包括目前全国正在开展的清理超期羁押等等,无不是更加尊重人权,对服刑人员进行人性化改造与管理的具体体现。
这一让在押人员回家6小时的个案,从法律和监狱管理的角度上说,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常规,在一些法律教条主义的人看来,甚至违反了具体法条的规定。但是,如果我们从实际效果上看,此举不但有利于安抚监狱服刑人员的情绪,有利于当地灾后的正常社会秩序,更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作为刑罚种类之一的自由刑,强制罪犯在监狱服刑,法律剥夺的是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仔细分析这名在押人员回家6小时的具体情况,我们不难看出,他的活动仍然在监狱干警的监视下,其自由依然受到限制。与在监狱内不同的是空间的不同,场所不同。然而,正是因为这个特定情况下的人性化措施,对于服刑人员的教育结果却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我们不是鼓励对于法律规定的任意突破,任意进行法外施恩,因为这样扩大了的自由裁量,有可能对法律的实施造成破坏。社会所应该倡导的是对于法律原则的领悟,尊重每一个人的感受,在法律和法治精神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理性的尝试。正如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所说,一个也许更有远见的目标应该是,在对待犯罪人进行教育和社会防卫的意义上理性地对待犯罪人。
受刑者不应仅仅被看作是受惩罚者,还应被看作是等待重新回归社会的悔过者。对罪犯成功进行教育和充满人性化的改造,使之成为不再对社会有危害的人,这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和终极目标。